公司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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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

2022-09-11 14:55:03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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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实施规定

 

 公司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 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省第十四党代会和二次全会,以及全国、全省国企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切实加强党建党风廉洁建设,更好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建党风廉洁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建党风廉洁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集团《关于实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试行)》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把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党建党风廉洁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企业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目标管理,与企业发展稳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三条

 建立上级党组织履行领导、指导和督导责任,基层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书记承担第一责任、专职副书记承担党建工作直接责任、纪委书记(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负责全面落实纪委监督责任、班子成员分工负责、职能部门

 牵头抓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逐级落实责任的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格局,形成主题明晰、责任明确、有机衔接的党建工作机制。各级党建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本级单位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宏观指导,加强对本级单位党建党风廉洁建设的具体指导。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履行 第四条

 各单位党组织要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具体负责本单位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各单位党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负主体责任。

 第五 条

 各单位党组织书记是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党风廉洁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带头加强党的领导、带头加强理论学习、带头建立党的建设工作联系点。党组织书记要落实好抓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责任清单、问题清单、任务清单和领办项目。,

 第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建党风廉洁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引领,及时传达学习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及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党建党风廉洁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重要会议精神,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好加强党风廉洁建设的“两个责任”,结合实际研究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在党建党风廉

 洁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落实领导人员“一岗双责”,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

 (二)坚持党对企业的领导不动摇,树立“党建也是生产力”理念,把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明确公司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机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党建工作“四个同步”,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基层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三)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开展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落实重要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宣贯和武装头脑,认真贯彻“从严治党八项要求”,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抓好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各项党的组织生活。

 (四)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严格执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以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从严教育管理、从严选培人才、从严管理监督,努力打造绝对忠诚、干事担当、干净自律、充满活力的“海港铁军”。深入实施“五个一”工程,贯彻落实并推进人才强企战略,打造行业领军人才。

 (五)开展好基层党组织“四好四强四优”“一企一品、一支部一特色、一党员一闪光”品牌创建活动,认真抓好星级党支部创评活动,推进“融入式党建”,以活动成效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深化智慧化党建,用好管好党建管理信息系统(党建MIS和手机APP),推进“指尖党建”和“指尖课堂”在基层党组织的全面应用。

 (六)落实党建基础保障,配强配优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务工作人员培训,加强党建管理信息化,推进电子党务管理全面应用。规范党员教育管理和不合格党员处置、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

 (七)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宣传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开展主题教育实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抓好抓实意识形态(包括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明确党组织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及时有效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确保企业和谐稳定。

 (八)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充分调动党政工团的资源和力量,激发干部职工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热情和干劲,共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平稳有序、可控在控,有力推进企业发展。

 (九)加强作风建设,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36”条办法、上级纪委重要文件要求以及集团相关制度,以上率下,形成“头雁效应”,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密切关注“四风问题”新表现新动向,在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上下功夫,对表态多调门

 高、行动少落实差的严肃问责,持续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防止“四风”反弹回潮,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

 (十)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结合企业实际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本运作、选人用人、市场交易、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资金使用等监管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督。加强对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履职行权的监督。

 (十一)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一案双查”,重视信访处理和纪律审查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依纪依规查处案件。

 (十二)开展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协调解决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本单位党委和公司纪检部门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重要案件情况。

 (十三)领导、组织并支持党群工作、人力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支持工、团组织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保持职工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和谐。

 (十四)按照上级党组织要求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工作。

 (十五)对上级巡视、巡察、评议、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考核检查等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及时研究提出整改落实措施,并分解落实责任,限期完成报结。

 (十六)其他根据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重点要求需要纳入的内容。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七条

 建立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报告制度,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每半年书面报告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八条

 领导人员每年应把履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述职述廉述德述法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完成年度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目标的情况;

 (二)推进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完成生产经营和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的情况; (三)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履行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纪检机构,领导、支持监审部门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各级干部履职行为监督的情况; (五)完成党建主要工作、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主要工作的情况;

 (六)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综合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工团工作等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七)信访调查和案件查处工作情况; (八)其他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要求需要纳入的内容。

 第十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日常抽查和年度联合考核的方式进行。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考核方案、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通过日常抽查、年度联合考核,结合平时在党内重要工作活动和纪检监察信访核查、审计调查、招投标监督、专项检查与治理等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对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及时向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反馈,考核成绩与领导班子成员年终绩效考核挂钩,考核权重不低于 20%,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考核结果作为推荐集团“四好”领导班子的必要条件和其他综合类先进评定以及领导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范围内的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省委、省国资委、集团、股份公司等有关规定中所列的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和党的观念淡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和其他失职失责情形的;

 (二)对党建党风廉洁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上级党组织工作要求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职工队伍不稳定、社会责任不履行、长期经营不善等情

 形,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多发,特别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治纪律放任不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对管辖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不及时、不据实报告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意识形态领域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重大舆情处置不当,严重损害党和国家以及企业形象的; (六)违反规定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用人失察、失职、失误,任人唯亲、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严重,管理监督失之于宽松软,领导人员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的; (七)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表面化、形式化、娱乐化、庸俗化严重,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党味”不浓,党内监督职责不落实,发现问题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有关规定,独断专行,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党建党风廉洁建设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腐败问题严重、“四风”问题突出的。

 (十)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发展党员,对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力,党组织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场地等得不到保障,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影响恶劣的;

 (十一)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十二)有其他违反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人员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具有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建党风廉洁建设责任范围内的职责,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职责和程序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党委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人员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托管单位。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 条

 本规定由公司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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