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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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9篇

2023-04-29 17:0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导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形式。本章程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和运作,强化集体经济组织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经济效益,促进农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进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集体经济发展和服务农民致富奔小康,本章程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组成要素、组织结构、经营管理、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适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各类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愿组成,遵守法律法规,发挥主体作用,发展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和服务能力。

  【第二章

  基本组成要素】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活动资格的村民自愿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和自主经营。

  第五条

  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资金、人力资源、物资等为集体经济资产,作为组织发展和壮大的基础。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可以吸纳符合条件的村民或外部资金入股,进一步扩大经济规模,并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以村民代表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

  第八条

  村民代表大会是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全体会员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村民代表大会由全体成员推选产生,定期公示选举程序和结果。

  第九条

  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承担决策、财务、工作计划、招聘等职责。理事会主席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

  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财务活动等方面,维护集体经济组织会员的合法权益。监事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成员互选产生。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据经济市场需求和村民意愿,开展符合法规的农村经济活动,开拓经济增长点,提高效益,增强组织的发展能力。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要求,纳税申报、报税,依法缴纳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和记账核算,严禁财务违规操作。

  【第五章

  会员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员享有经营收益分配、参加股东大会、知情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员应当履行合法职责,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员应当遵守集体经济组织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和监督。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应当积极维护会员利益,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有修改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篇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集体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村经济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维护和保障村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叶县叶邑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同心村经济合作社。

  本社住所:同心村党群服务中心。

  第三条

  村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资产,均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集体财产的所有权仍属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股东对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和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职能。

  第五条

  本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叶邑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六条

  本村无经营性资产,先设置股份待集体经济发展后,形成经营性资产,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折股量化。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七条

  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因土地被征用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扣除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等相关费用)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及时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核准后,确认集体总资产(原值)为45.591841万元,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净经营性资产(总股本)为0元。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九条

  本社依据《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年9月17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东资格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条

  成员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7月1日零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第十一条

  本社本次暂无经营性资产,进行虚拟股份量化,虚拟量化后股份总计为1538股(以核实总人数为准)。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享受对象

  1、世代居住本村,且具有本村居民户口性质人员;户

  籍关系始终在本村的人员;

  2、因国家建设性质或其他政策原因,户籍迁入本村,并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人员;

  3、因合法婚姻、收养关系,将户籍迁入本村的人员;

  4、原户籍在本村的现役义务兵或符合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服刑人员;

  5、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将户籍迁回本村的人员;

  6、出嫁、丧偶、离婚以后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7、二轮土地承包,取得本村土地经营权的;

  8、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应该被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二)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口为股权不享受对象

  1、死亡的人员;

  2、改革基准日前取得他村成员资格或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和享受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等改制待遇的人员;

  4、享受不对或地方安置的退役军人;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出国(境)人员;

  6、因上学、投亲靠友迁入本村的外来挂靠人员和退休(养)回乡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入本村的婚嫁人员及未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本村户籍入户手续的新出生人员;

  8、已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会议或农户代表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人员。

  范围之外人员的身份确定,有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是否具有该村户籍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在本村居住、是否有稳定的社会保障等条件综合考量,民主决策。随后迁入迁出人员变动调整,需召开股民代表会议决议。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村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三条

  股权可以继承,股权满三年后可内部转让和赠与,股权不得退股提现。

  第十四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凡持有本社股权证书,承认本社章程和履行股东义务的,为本社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社股权证书的股东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的权利,但对本社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社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和监督经营管理活动、财务收支的权利;

  4、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第十七条

  股东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3、关心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与村“三委”同步换届。

  第十九条

  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4、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股东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股东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股东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社理事会由7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由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

  事会必须严格执行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社股东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是否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社理事会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村党支部、村委会

  提名推荐、也可由股东代表十人联名推荐或参照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程序由股东(代表)直接提名)。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社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不断壮大集体经济。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

  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资产的承包、出租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过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第三十六条

  本社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社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财务实行报账监审制度,接受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监督与管理。本社设财会人员2名,负责本社的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更换要及时办理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各项收支必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社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本社要充分保障村三委必要的、合理的经费开支。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逐笔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资

  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分配等重大事项和股东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要做到及时公开,接受股东监督。

  第四十条

  本社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一条

  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根据县、乡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社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合作社和股东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经营性收益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公益金30%;

  2、股东红利分配70%。

  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首届股东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9年9月20日审议通过,自2019年9月20日起生效,并报送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社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

  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条令、发布的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村民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篇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商水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是指以行政村为单位成立的,以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立,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享有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七条

  县农业局负责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发放登记证书。县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实行管理和监督,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政策、法规的规定,改变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或损害其资产所有权、不得向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不得干涉其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设置和规模,在县农业局和各乡镇(办)的指导下,按照自愿的原则,由组成该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章

  设

  立

  第十条

  以行政村为基础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根据组织章程独立开展业务。

  第十二条

  设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村(组)到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备案。然后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宣布成立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村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或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理事会和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两委按民主程序提名,书面报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批复后,张榜公布。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申报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和章程;

  (二)固定的社址;

  (三)集体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并由乡镇(办)财政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四)按照本办法规定成立的组织机构,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改变名称、合共、分立、撤销,须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必须保护其资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五条

  凡户籍在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年满18周岁的农民,均为其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社员。户口迁出者,除法

  律、法规和社章另有规定外,其社员资格随之取消;其社员的权利、义务在办理终止承包合同、清理债权债务等手续后,亦同时终止。

  第十六条

  社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社内管理人员和社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依照章程参加社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对本社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三)有权按社章规定享受本社提供的生产服务、收益分配及集体福利;

  (四)有权发展家庭经济,自愿参加或发起成立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章程,执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农大会以及本社管理机构的决议和决定;

  (2)爱护集体财产,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权力机构是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人数由村集体合作社章程规定。

  第十九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选举、罢免本社管理委员会成员;

  (二)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三)听取、审查本社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生产经营项目、新建企业、对外投资、决定入股其它经济组织等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本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

  (六)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第二十条

  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罢免有关人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分别以全体社员或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日常管理机构是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主管会计(总会计)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和副主任在管理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报乡镇(办事处)备案、管理委员会成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的业务培训。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可以与依法选举产生的农村其他基层组织负责人交叉任职。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向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

  (二)拟订本社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基本建设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和各业经营方案;

  (三)组织实施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四)组织生产经营、入股经营、租赁经营等经营项目;

  (五)签订经济合同和贷款合同;

  (六)安排、结算社员义务工和积累工;

  (七)负责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所属企业单位管理等日常社务工作;

  (八)组织收益分配;

  (九)处理其他日常社务.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勤俭办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农业局责令纠正,并可给子警告,收回登记证:

  (一)未经审批和核准登记,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名义进行活动的:

  (二)登记时弄虚作假或者不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产生、罢免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农业部、中农办《关于确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单位的函》(农经函〔2017〕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的精神要求及《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扎实做好全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以下简称“股改工作”),结合我镇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实现集体资产资源优化配置,促进村级

  集体经济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新机制。

  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3月,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股改工作(试点村为时屯村),2018年3月起至2018年10月完成全镇剩余45个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改工作。将村一级集体经营性资产(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到户的除外)以股份的形式进行量化,真正实现农村集体资产由过去的“人人表面拥有、实际一份没有”变为“集体真正所有、农户按股占有”,将村一级其他集体资产纳入新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市场化”。具体任务如下:

  (一)在群众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二)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

  (三)组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试行合作社和村委会事务相分离;

  (四)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林地、水面等资源,采取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项目投入等,采取入股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等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

  二、工作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严格程序规范运作。

  严格遵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操作程序,做到需要公示的必须公示,需要召开会议的必须召开会议,不能为了省事减化程序。在具体工作过程中要做到规范操作,合法合规。

  (五)强化责任分级负责。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市指导、镇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镇政府在市局统筹安排部署下,具体组织实施,镇农业、财政等部门全程参与并负责业务指导。

  三、工作步骤

  2018年2月底前,时屯村试点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3月底前时屯村完成合作

  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完成清产核资,将经营性资产量化到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他资产纳入新组建的村集体经济组织;2018年10月底前全镇各村完成合作社组建,围绕“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11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纵深推进,12月底前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四、实施阶段及内容

  (一)准备阶段(2017年12月)

  1.成立组织。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副科级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站所及各行政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小屯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农业服务中心,主抓农业的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农业服务中心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各村要成立工作组,村“两委”主要班子成员任组长,成员由村“两委”其他人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组长、老党员、老村干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组成(原则上每个村民组都要有代表参加),负责具体工作。

  2.宣传发动。镇邀请市农业局专家召开镇村干部会议,进行专题培训;各行政村要结合自身实际,集中组织村组干部、群众代表学习相关文件,要吃透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改革目的和政策要求,准确把握改革方向。镇、村要采用广播、微信、悬挂标语等形式,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让群众充分理解股改工作是关乎其切身利益、关系长远的重大举措,动员广大群众支持和参与改革。

  3.制定方案。各行政村要依照上级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股改工作实施方案,对成员界定、清产核资、股份量化、合作社设立

  等具体环节进行再细化、再分解,明确责任、落实人员,重要事项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交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二)试点阶段(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

  时屯村作为试点,率先启动股改,在2018年2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及股份量化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股改工作并总结经验。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018年3月---2018年5月)。

  (1)摸排登记。各村以公安部门提供的户籍为基础,组织工作组逐户进行成员摸排登记。重点摸排因务工经商、就学参军、投靠子女、婚姻嫁娶等户籍迁出的原住人员。

  (2)身份确认。各村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根据《汝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制定各村成员确认实施办法,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决成员边界不清问题。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期原则上统一为2017年12月31日,要尊重群众,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保护好妇女合法权益,要把符合条件的成员都界定出来,范围宜宽不宜紧。成员确认需经农户签字,结果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3)成员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后,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员,将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通过的合作社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推进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2018年3月—2018年8月)。

  (1)清产核资。各村依据《汝州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清产

  核资方案》制定本村实施方案,由村工作组进行全面清查,清产核资基准日确定为2017年12月31日。清查范围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各行政村要妥善处理权属矛盾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解决好债权债务归属这一难题。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张榜公示后,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2)股份量化。清产核资后,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的形式量化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各级各部门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投入、减免税费、捐赠等形成的资产,成员按其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股权。具体量化事项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3)股权管理。股权管理按照“量化到人、权能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的原则,提倡实行户内“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静态管理模式,保持股权相对稳定。建立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台账,经镇审核后报市农业局备案。

  (4)颁发证书。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人为基数,户为单位”填制颁发股权证书,作为占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参加收益分配、享受股份分红的凭证,股权证书由市农业局统一印制。

  3.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作用(2018年8月—2018年10月)。

  (1)组建合作社。在尊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前提下,根据清产核资确定的可量化经营性资产净额为正值的,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成立经济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统一命名

  为汝州市小屯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汝州市小屯镇××村经济合作社。

  (2)建立健全合作社治理机制。合作社建立后,要制定相关制度,依法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现阶段,由市农业局向其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合作社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以便开展经营管理活动,以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做好建账工作。发挥好合作社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实现资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最大化、生产经营利润最大化、运营管理规范化,提升合作社运行水平。

  (3)明晰村级组织职能关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将村民委员会事务和合作社事务分离,合作社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村民委员会承担村民自治事务的基层治理。在坚持村民自治、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实行村委会与合作社“合二为一”,降低管理成本。实行账务分设,将原村民委员会代管的各类资产收归合作社统一管理,并对现使用的中农信达农村经营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增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股权管理等模块,以满足管理需要。

  4.引导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2018年9月—2018年10月)。

  针对目前农村集体资产不能向资本转化,无法与现代资本市场体系有效对接,成为无法利用或利用成本很高的低质资产的现状,抓住目前改革试点的窗口期,在清产核资摸清家底后,充分利用各类资产资源条件,研究出台扶持集体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对集体经济“空白村”,可采取合作社成员筹资、招引社会资本进入、政府项目支持等多种渠道,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实体化运作,解决集体经济“空壳”这一难题。

  5.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2018年3月—2018年10月)。

  11(1)发展股份合作。对分配到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尊重承包农户意愿以及不改变承包耕地、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凭借资源与地缘优势,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探索以土地经营权入股龙头企业,引入工商资本、外来资本发展股份合作,或者组建专业服务合作社,实现共同发展、合作共赢,让农民变股东。创新资产托管经营方式,增加集体经济收入。

  (2)制定配套政策。在市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将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能等纳入试点内容。落实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收益权。探索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的条件和程序,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研究制定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担保贷款办法,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农民持有集体资产股份继承的办法。探索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具体办法。

  (3)实施收益分配。合作社负责其资产资源的经营与管理,由此获得的经营性收益,按照成员享有的份额落实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合作社民主讨论决定。

  (四)总结阶段(2018年10月)

  股改工作完成后,各村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方案、决议、摸排登记、成员确认、清产核资、股权设置、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镇村建立农村集体产权管理长效机制,同时做好迎接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股改工作由镇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同推进,确保股改工作扎实有序开展。各村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

  12重视、统筹推进。各工作片要抓好所分包村的工作,同时,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股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镇农业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土地股份合作社注册登记、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各项配套措施;镇宣传办负责加强有关政策宣传;镇经济发展中心依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做好招商引资工作;财税所负责保障股改工作经费落实,并对改革配套政策给予资金保障;国土所负责做好集体土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镇三资中心做好清产核资指导工作;派出所负责提供户籍资料;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将股改工作作为双联系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

  (三)经费人员保障。

  1.镇财政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确保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各部门整合涉农项目资金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以集体经济合作社为依托,入股到经营主体,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

  2.人员保障。从财政所、三资办抽调2-3人充实镇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村在书记亲自领导下,明确1名责任心强、办事效率高的村干专门负责各类资料整理、汇总、上报。

  (四)严格督查考核。建立日常督导与专项督查制度,由镇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日常督导,镇督查办对各项任务的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镇督查指导组重点围绕清产核资、成员确认等,深入各工作片、各村村进行督查指导,集中攻坚。股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全镇目标管理考核。

  为建立现代农村产权体系,切实维护农民财产权益,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根据潍城区委、区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村(居)

  13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项目区实际,经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准备阶段(2013年8月11日—8月20日)

  1、成立组织机构。为保证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军埠口综合项目区成立了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在经管站,具体负责产权制度改革各项事宜。同时要求各村成立由村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组,负责做好本村的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村根据《军埠口综合项目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和工作配档表,分别制定各自的实施方案和工作配档表。8月5日前,将建立的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名单、工作方案、工作配档表等报军埠口综合项目区经管站。并张榜公布《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公布时间不少于3天。

  3、进行宣传发动。各村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召开座谈会和动员大会等形式,向群众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及方法步骤等,让群众理解、参与、支持这项改革。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阶段(2013年8月21日—9月5日)

  按照省、市、区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求,扎实做好审查账目、实地盘点、函证、调整账面数等工作,界定产权,摸清存量,核实资产,按时完成清产核资任务。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5天。

  三、成员资格认定阶段(2013年9月6日—9月25日)

  成员资格认定是关键环节,也是工作难点。各村要结合各自实际,按照“依据法律、尊重历史、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法律法

  14规和政策为依据,以村民的户籍、土地承包关系以及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义务和享受集体分配等为参照,制定本村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标准,妥善认定成员资格,做到全面、准确、不遗漏。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的,提交已明确资格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经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张榜公示。成员资格确定后,要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7天。

  四、制定股份量化方案阶段(2013年9月26日—10月5日)

  1、资产量化。村集体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三部分。对经营性净资产,要实行一次性全部折股量化;对非经营性(公益性)资产全部纳入帐内管理使用;对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外,其余的将土地面积或实物量化记录在股权证中,明确股权,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2、股权设置。股份配置实行一人一股制(也可结合农龄配置股份)。

  3、股权确定。依据已明确的股权分配对象和成员人数,折股量化到人、到户,并填制股权证。

  五、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阶段(2013年10月6日—10月15日)

  1、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各村要结合实际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章程》要反映出各村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改革后的股权配置、股权管理、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监督管理、“三会”职能等作出明确规定。

  2、召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和理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选举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同时,召开首届理事会、监事会会议,选举理事长(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并由理事会聘任经理人员。

  3、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各村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15大会,举行股份经济合作社授牌仪式,当场发放股权证。

  六、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0月16日—10月20日)

  各村要认真做好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重点对改革文件、试点工作方案、清产核资报表、股东资格认定过程及成员名册、股份量化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等资料进行登记造册,报区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项目区备案,形成专门档案。工作结束后,区改革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验收。

  军埠口综合项目区党工委

  16

篇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XXX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章程

  (2019年9月

  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XXX**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本社住所:重庆市黔江区XXX**村***组***号

  邮政编码:409XX第三条

  本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以行政村区域为范围,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社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本社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体职责为:

  (一)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含林地、园地、四荒地)和水面资源;

  (二)运营管理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性资产,组织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拓展物业经营;

  (三)提供社员生产经营和生活所需的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财务会计、民主理财、收益分配和产权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社在XXX党委和**村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X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成员资格界定遵循“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第七条

  成员登记基准日XXXX年XX月XX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自动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本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住居民;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3.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4.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5.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人员。

  第八条

  已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下列人员,不因户口迁出而丧失成员资格:1.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2.解放军、武警部队现服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3.正在服刑期的人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但未迁出户口的。

  第九条

  本社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死亡的;2.已纳入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序列的;3.成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管理人员、正式职工;

  4.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第十条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除上述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本社章程规定义务,提出申请并经本社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或者保留成员资格。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年满18周岁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社经营管理活动享有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

  (三)享有对本社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按股份享受股利分红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定);

  (二)关心支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所持股份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本社的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水面等资源性资产;

  (二)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经营性资产;

  (三)用于农村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十五条

  本社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变集体资产共同共有为按份所有,变成员为股东,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第十六条

  本社清产核资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万元,债权总额**万元,债务总额**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为xxx万元、经营性资产净额为***万元。

  第十七条

  本社经营性资产金额全部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不设集体股。成员股由下列股种构成:

  1.人口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个成员按X股设置,计xxx股;

  2.土地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参与二轮土地承包的人,每人按X股设置,计

  xxx股;

  3.扶贫股,股权享受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扶贫开发建档立卡的人,每人按xx股设置,计

  xxx股;

  ……

  本社股金总额xxx万元,总股份xxx股,每股对应资产金额xx元。

  第十八条

  本社量化后的股份“生不增、死不减,进不增、出不减”,实行“确权到人、发证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的静态股权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本社股权仅限在本社内部流转,股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由当事人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同意,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经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到本社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成员内部流转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商议决定,流转股份可以按程序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或核减本社总股份数。单户股东持有股份不能超过本集体总股份的5%。

  第二十条

  因成员登记错误或者股权配置错误,导致股权多头享受或者重复享受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股权,予以变更或注

  销。设置扶贫股的,按照扶贫开发相关政策处理该类股权,需要收回的,予以变更或注销。

  第二十一条

  本社以户为单位向成员出具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股权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如租、出借、转让、出卖和擅自复制。如股权证书的有关内客发生变更,应在一个月内到本社理事会办理变更手续。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本社理事会报失并申请补发。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为: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年度收支预决算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讨论决定理事、监事的报酬: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按章程规定的其他讨论决定事项。

  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本组织具有选举权的成员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组织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讨论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作出决定或决议时,须经全体成员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六条

  成员大会与村委会换届同步,定期召开。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必须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有2/3以上成员提议;理事人数不足章程规定的2/3时;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成员大会授权的事项。但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交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成员代表必须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成员大会以村民组为单位,每个村民组推选若干名代表方式产生。首届成员代表由村民代表过渡或者改选产生。

  第二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有1/5以上的成员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理事组成,是本社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是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的执行机构,设理事长1名、理事x名。理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其他理事主持工作。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权为:负责召集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制定预决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等;

  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人员、财务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或决议:决定组织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决定重大生产经营事项;决定资产管理制度和资产保值增值方案;制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拟定组织解散方案;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表决。理事会议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定),并检查决议(定)实施情况;代表理事会定期向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5名监事组成,是本社的监督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负责监事会活动的组织召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为:检查组织财务;对理事会或经理层成员的违法、违规和损害组织利益行为的,要求其纠正;列席理事会会议;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换届与村委会换届同步。任期由章程规定,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本社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5以上或者1/3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自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未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他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本社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社的资产。

  第四十条

  本社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每年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成员公布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健全资产清查和定期报告制度。

  第六章

  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财务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规范会计核算。

  第四十二条

  本社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本社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

  第四十三条

  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做到收支有据,审批有序,资料有档,账实相符。

  第四十四条

  本社实行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每年初在充分发扬民主,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方案。收支预算编制必须详实、收支对应,符合政策规定。财务收支预算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开支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长签名审批;1000元至5000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超过5000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理事长签名方可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社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

  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七条

  本社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要求进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村党群服务中心设置社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上季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年首季度15日前公布上年度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资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八条

  本社实行按股分红、量入为出、保障公平的分配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标准为:(1)按照当年收益的xx%提取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包括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公益设施建设和维护;(2)根据上年实际开支额提取应付福利费,用于集体福利等方面开支;(3)外来投资分利;(4)股份分红,在提取积累后,按照成员股份份额进行分红。集体年度收益不足x万元时,暂不分红,直接结转下年。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社接受县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社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七章

  变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组织证明书载明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社合并、分立、解散,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对本社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本社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并提交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青阳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股东代表签字:

篇五: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第一篇:村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县

  集体经济公司章程

  章

  程

  【201年

  月

  日全体股东大会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公司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由

  县

  镇

  村委会、、、、同发起并指导组建,等人具体操作,于201年

  月

  日召开成立大会,股东出资额为

  万元,其中:集体资产

  万元,土地折价入股

  亩

  万元,货币出资

  万元。

  公司名称:

  县

  集体经济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公司办公地点:

  县

  镇

  村委会

  邮政编码:

  第三条

  公司以服务股东、谋求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为宗旨。股东入股自愿,退股须过半数股东同意,本村村民可以转让股份,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统一经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公司的业务范围为:经济作物、粮食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种植、养殖、种苗繁育。主要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采购、供应公司股东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公司股东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公司股东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公司对由股东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力,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为每个股东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股东的出资额、量化为该股东的公积金份额。公司股东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公司投资兴办与公司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公司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公司及全体股东遵守公司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股东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集体资产入股体现、自愿以土地折价入股或现金入股的本村村民,承认并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手续的,方可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股东可以是农村居民,也可以是非农村居民股东,农村居民股东在该公司所占比例要求在90%以上。

  第十条

  凡符合第九条规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入股申请,经股东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可成为公司股东。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参加股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公司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分享公司盈余;

  (四)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公司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公司退股申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公司退股;

  (八)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公司出资;

  (三)积极参加公司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公司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公司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公司签订

  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公司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公司股东的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坏公司股东的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

  (七)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的债务;

  (八)承担公司的亏损及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股东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公司的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的;

  (二)死亡的;

  (三)被公司除名的。

  第十五条

  股东要求退公司的,需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董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并经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办理退股手续;退股股东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股东需分摊资格终止前公司的亏损及债务。

  股东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公司经营盈利,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若是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得到的亏损金额。

  股东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公司已订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公司时与公司的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股东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在2个月内提出申请,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手续继承,并承担被继承人与公司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公司退股手续。

  第十七条

  股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股东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公司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股东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公司对被除名的股东,退还记载在该股东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二项被除名的,须对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或者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股东、退股、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股东出资标准及增加或减少出资;

  (五)审议公司的覆辙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盈亏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听取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关于股东的变动情况的报告及其他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人股东选举产生一名代表,组成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履行股东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等职权。股东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股东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东提议;

  (二)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议;

  (三)股东共同议定的其它情形。

  董事长或者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在2日内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须由公司股东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股东因故不能参加股东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股东代理。一名股东最多

  只能代理二名股东表决。

  股东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公司股东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章程,改变股东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股东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股东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权票数通过;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名成员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股东培训和各项协作活动;

  (五)管理公司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公司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股东、退公司、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长1名,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签署公司股东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五)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等及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董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董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任期3年。设监事长1名,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可提建议,但不表决。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公司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股东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意见;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七)代表公司负责记录董事与公司业务发生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现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财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公司财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

  (一)为他人提供担保;

  (二)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从事损坏公司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四)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的公司长(董事长)、董事、监事、经理。

  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度的农民专业合作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公司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股东与公司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计件的方式提取薪酬,按不同项目设置薪酬方案,可预支部分薪酬,交售产品时结算薪酬总额,生产成本费用可先借支,实行报账核销。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公司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审核后,于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股东查阅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三条

  公司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股东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股东评价作价。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需在1个月内缴清,出资金额不受限制,即可任意出资。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股东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股东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业务。

  经董事长或者董事会审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出资可以转让给公司其他股东。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股东须按照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股东颁发股东证书,并载明股东出资额。股东证书同时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和董事长印鉴。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30%,作为董事、监事,生产经营管理人员的报酬(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研究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公积金、公益金,用于股东技术培训、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一条

  公司从当年毛利润中提取10%作为合作公司的风险金,用于公司扩大再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购买农业保险抵御合作公司经营的市场风险。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的可分配利润,由董事会制定分配方案,经股东大会决议进行分配(前三年,暂定不低于60%用于股东分红,集体股东可根据实际需求确定是否分红,余下40%作为未分配利润用于合作公司扩大再生产或下年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公司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公司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财物款项,若与捐赠者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四条

  公司如有亏损,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司的公积金、公益金或风险金进行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可分配利润弥补,也可用当年生产可分配利润进行弥补。

  公司的债务用公司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或者可分配利润清偿,不足部分依照股东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股东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公司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他公司合并,经股东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接。

  第四十七条

  经股东大会决议分立时,公司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至10日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要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股东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公司股东人数少于五人;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公司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公司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股东共同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至15日内,由股东大会推荐5名股东组成清算组接管公司,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股东、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末了结业务,清算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股东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至10日内通知公司股东和其他债权人,并

  于60日内在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村居民股东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公司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股东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公司资产不足以清算补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十三条

  股东股金转让,公司股东股金可以在公司内转让,但非公司股东转让时,须经股东大会讨论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认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公司需要向股东公布的事项,采取书信通报方式发布,需要向公司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报刊登载方式发布。

  第五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的股东或者董事会提出,董事长或者董事会负责修订,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成立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公司)备案,并接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县供销公司)的监督指导,按时报送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生产盈余返还等)运行状况。

  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阡县

  专业合作公司股东(设立人)签名并按指印:

  二零一

  ****年**月**日

  第二篇: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

  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切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经济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公益事业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也已开始起步。但同时也看到,从近几年我市309个村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看,村级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增长不快,各村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认识不一,加上原先的基础不同,这就形成了村集体经济

  发展程度相差悬殊的情况。有的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使很多公益事业难以兴办,村级服务功能也难以发挥,大大削弱了基层党支部对广大村民的凝聚力与号召力,甚至有部分村的集体经济还是一片空白或发展的路子不宽,又无资金的“空壳村”,这样不但会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将会影响干群关系的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基层政权的巩固。

  一、当前一些村在发展村集体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发展集体经济观念弱化,氛围不浓。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干部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逐渐淡薄,认为党的政策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谁有本事谁致富,只要经济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有无集体经济无关紧要;也有人认为现在国有企业都改制了,各级都在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再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走回头路,不合时宜,在思想素质方面,由于保守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普遍存在“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在文化素质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由于农民科技知识低下,对新事物、新技术缺乏认识,从而阻碍了接受新事物、学习使用新科技的能力。对村的集体经济建设漠不关心,积极性不高,存在严重的“等、要、靠”思想,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活力。一是尽管有些村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上作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触动,这种模糊的制度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导致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好坏不关心;二是管理难度加大,不同程度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发展集体经济丧失了信心。由于集体经济在体制上存在先天不足,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同时村干部领导水平低下,思想作风不正,素质不高,管理不善等原因挫伤了干部群众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而且往往只负责核算,不履行监督职能,村干部的行为失去了监督。

  3、村干部思路不活跃,认识不足。有的村干部只会怪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没有好政策,怨天尤人,只抱怨工作难做,干部难当,他们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思路未激活,“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对发展集体经济束手无策,领导无方,感到前途渺茫、日子难混。殊不知,任何一个地方都有优势可找、都有潜力可挖。

  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对策与思考

  1、理清思路,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是大力开发集体资源。山林资源优势明显的村,可发挥现有的速生林等主导产业优势,使之上规模;田地资源较丰富的村,须大力发展种、养殖业,引导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提高农业效益;二是做好“以地生财,筑巢引凤”工作。通过招商引资,建工业园区,大力招商引资办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工业化;三是开展物业租赁等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按照科学利用的原则,发展物业管理等有偿服务业?熏对那些集体闲置的土地、林场、渔塘、房产等实行租赁经营,积极实施项目开发,兴办各类集体经营项目,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合水镇高河村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较好的经验,他们充分发挥本村交通便捷,地理条件优越等优势,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高河村集体经济原来比较薄弱,两年前年收入仅1.9万元,针对这一情况,驻村工作组和村两委干部千方百计想办法,切实把壮大村集体经济,尽快脱贫作为重要工作来抓。为改变高河村集体经济薄弱的现状,近年来,驻村工作组和村党组织根据本村实际,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途径,使村级集体经济步入良性发展阶段,促进了村集体经济较快发展,主要包括:(1)大力招商引资办厂,现在高河村高流河工业园区发展规划总面积是2500亩,首期开发1250亩,已完成征地300亩,目前已有4家企业先后落户高河工业园区。其中有投资1200万元的豪庭家俱有限公司、投资2000万元的云板业有限公司、投资1600万元的志广钢业有限公司,还有投资1500万元的顺联肉类加工厂项目。(2)发挥高河千年古墟的效应,每年农历五月初四成集日的高流河圩,其富有神奇色彩的传说招惹万人赶集,中外游客慕名而来,观光购物,打造以高河的风姜鸡、艾头鸡汤等主要饮食品牌,拟建高流河饮食服务一条街,村委会建饮食商铺12个单元间,以出租形式发包给商人,把高流河地带建设成为一个具有文化品位,以饮食、休闲、商品流通于一体的繁荣集市,以全力打响高流河旅游品牌,使高流河墟成为全市旅游文化产业的一面旗帜。(3)利用闲置的房屋、地皮,以集体所有的山林、水体、河滩等通过租赁、改造等形式,实行业主经营,集体一次性或分收取土地租金,盘活资产,提高利用率,增加集体收入。高河村通过市建设局挂点的“十百千万”干部穿针引线,立足本村丰富的蚕桑资源,多方争取资金建了高河蚕茧收购站,该项目不仅方便了周边群众卖蚕茧,而且为村集体带来1.9万元/年的收入。现又通过工作组和村委会向上级政府争取资金,在离旧村委会不远的地方兴建一幢新办公楼,新办公楼已经启用,将村委会旧办公楼出租,每年增加村集体收入2.8万元,目前高河村主要的集体经济收入有:鱼塘、山地、厂地、花卉场、旧办公楼、蚕茧站等出租项目,预计2007年村集体经济增加到7.2万元。

  2、大胆创新管理机制,形成良好发展局面。切实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管理,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上?熏严格村级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一些发展项目、承包工程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村民议事会,全体村民参加,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防挪用集体资金,建立议事机制,提出并公开讨论村事务,提交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同时,监督村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带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创业氛围,共同营造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以项目促发展,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3、选准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强化培训提高。一是注重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选把有能力、有本事,会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村干部,二是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优化村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实现村领导班子的最优搭配,达到知识互补、性格相容,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三是开展系统性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村干

  部、村党员和全体村民,并根据不同对象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培训内容要涵盖思想政治、政策法律、手艺技能等,并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确定内容,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培训主体可邀请党政领导、农业部门的技术人员作培训,地点可在村委会、田间地头等,增强培训的吸引力。

  总之,村集体要“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章理事”,这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解决了“有钱办事”问题,才能调动干部积极性,达到“有人管事”的要求;“有章理事”是制度保证,确保村集体经济及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三者互为一体,缺一不可。其中,“有钱办事”是实现“三个有”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置于农村工作的首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通过扎实有效的抓发展、抓创新,不断增强“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改变村集体经济发展乏力的现状。

  第三篇: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xxx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为了进一步加快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运转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夯实新农村建设,根据县委县政府、镇委镇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我村实际情况,制定了集体经济发展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社会为目标,贯彻落实“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二、发展目标

  大力发展地域优势,充分利用资产资源,加强村集体经营项目建设,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力争在2012年村级集体经营收入达8万元,即资源发包收入4万元、集体经营收入2万元、资产租赁1万元、其他收入1万元。

  三、主要途径和措施

  按镇委镇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村情况,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大胆实践,把困难变为动力,从增加收入和严格支出为抓手,不断增加集体实力。

  1、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创办高效农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创办经济实体,把农民增收与集体增利结合起来。

  2、充分开发利用现有集体资产资源,为集体增加收入。积极招商引资,用土地、仓库等资产入股经营,增加集体收入。

  3与有关服务部门共同经营特色项目,增加集体长远利益。

  4强化资金管理,以严格的监管制度和有效地监管方法,严格“三资”管理,压缩集

  体开支,达到节支增收。

  5建立健全集体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制和激励机制,对能完成招商引资和创办项目的村

  干部按集体所取得的年收入的5%给予奖励;没有完成的不得评先。

  第四篇:浅析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

  多渠道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用好区位优势促增收。找准当地优势,因地制宜兴办二、三产业,全市不少村尝到了甜头。钟埭街道新群村充分利用地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的优势,前年投入20多万元对原有菜场进行扩建,并新建了16个店铺门面招标租赁,年租金收入20万元。村党支部书记邱祥华说:“这样一来,村级集体经济就有了稳定来源。”当湖街道大胜村也是如此,利用城郊接合部外来务工人员集聚的特点,该村建造了拥有20多个摊位的菜场租赁给经营者,每年光租金收入就有8万多元。让存量资产保值增值。我市各村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过程中用足用好存量资产,通过对原有集体积累的货币资产实行资本化运作,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新埭镇同心村、全塘镇穗轮村等在村办企业转制时把村集体的资金以入股形式存放在企业,签订好协议,定期向企业收取回报。据悉,穗轮村通过资本化运作,每年的回报有100万元,同心村仅此项每年也有12.8万元的收入。一些村对原有集体房产修理、翻新等,采用承包、租赁或出租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形式,收取承包费和租赁费,以存量换增量,盘活集体资产。新埭镇杨庄浜村一闲置厂房未公开招租时每年租金5.5万元,公开招租后村里每年收取的租金

  达13.5万元。

  以地生财挖掘效益。近年来,我市积极开展土地整理项目,通过整理以及对闲置的土地资源进行整合,把新增的土地归村集体统一管理,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开发,增加集体收入。全塘镇三八村通过土地整理,原先的一些小河、小浜、圩堤成了良田,新增有效耕地面积210亩,后租赁给一家公司,每年收取土地租赁费12.79万元。新埭镇萃贞村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在与农户办理相关土地流转手续后,对918亩土地实行公开招投标,以平均每亩283元的流转有偿金,为村集体经济增加收入26万元。

  创新思路多渠道发展集体经济,使村级组织不断富裕起来。

  浅析如何发展村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程度关系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大局,大力发展村集体经济,切实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加强农村基层党的组织建设,为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经济保障。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公益事业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农村社会保障也已开始起步。但同时也看到,从近几年我办17个村的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看,村级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增长不快,各村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认识不一,加上原先的基础不同,这就形成了村集体经济发展程度相差悬殊的情况。有的村集体经济实力薄弱,使很多公益事业难以兴办,村级服务功能也难以发挥,大大削弱了基层党支部对广大村民的凝聚力与号召力,甚至有部分村的集体经济还是一片空白或发展的路子不宽,又无资金的“空壳村”,这样不但会影响“三农”问题的有效解决,而且将会影响干群关系的改善,农村干部队伍的稳定,基层政权的巩固。

  一、当前一些村在发展村集体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发展集体经济观念弱化,氛围不浓。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基

  层干部群众发展集体经济的意识逐渐淡薄,认为党的政策是鼓励发展个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已经过时,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谁有本事谁致富,只要经济发展了,农民富裕了,有无集体经济无关紧要;也有人认为现在国有企业都改制了,各级都在放手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再提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是走回头路,不合时宜,在思想素质方面,由于保守和小农意识根深蒂固,普遍存在“小富即安”心理,缺乏干大事创大业的开拓进取精神;在文化素质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由于农民科技知识低下,对新事物、新技术缺乏认识,从而阻碍了接受新事物、学习使用新科技的能力。对村的集体经济建设漠不关心,积极性不高,存在严重的“等、要、靠”思想,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制约了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2、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活力。一是尽管有些村的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上作了一些改进和完善,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触动,这种模糊的制度不仅制约了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同时也导致村民对村集体资产的好坏不关心;二是管理难度加大,不同程度出现集体资产流失现象,使部分干部群众对发展集体经济丧失了信心。由于集体经济在体制上存在先天不足,导致集体资产流失比较严重,同时村干部领导水平低下,思想作风不正,素质不高,管理不善等原因挫伤了干部群众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三是财务管理制度形同虚设,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而且往往只负责核算,不履行监督职能,村干部的行为失去了监督。

  3、村干部思路不活跃,认识不足。有的村干部只会怪没有资源、没有资金、没有好政策,怨天尤人,只抱怨工作难做,干部难当,他们对如何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思路未激活,“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在发展村集体经济的激励机制方面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对发展集体经济束手无策,领导无方,感到前途渺茫、日子难混。殊不知,任何一个地方都有优势可找、都有潜力可挖。

  二、加快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对策与思考

  1、理清思路,努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一是大力开发集体资源。田地资源较丰富的村,须大力发展种、养殖业,引导

  农业规模经营,推动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形成区域特色,提高农业效益;二是做好“以地生财,筑巢引凤”工作。通过招商引资,建工业园区,大力招商引资办厂,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工业化;三是开展物业租赁等增加集体经济收入。按照科学利用的原则,发展物业管理等有偿服务业?熏对那些集体闲置的土地、渔塘、房产等实行租赁经营,积极实施项目开发,兴办各类集体经营项目,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搪下村楼宇经济方面已经取得较好的经验,他们充分发挥本村交通便捷,地理条件优越等优势,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集体经济原来比较薄弱的村,驻村干部和村两委干部一定要千方百计想办法,切实把壮大村集体经济,尽快脱贫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利用闲置的房屋、地皮,以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通过租赁、改造等形式,实行业主经营,集体一次性或分收取土地租金,盘活资产,提高利用率,增加集体收入.2、大胆创新管理机制,形成良好发展局面。切实加强村级事务监督管理,把工作的侧重点放在完善和落实各项制度上?熏严格村级各项管理制度,促进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一些发展项目、承包工程等重大事项,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村民议事会,全体村民参

  加,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真正落到实处,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制度,严防挪用集体资金,建立议事机制,提出并公开讨论村事务,提交村党支部研究决定,同时,监督村集体资产运营情况。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带头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先进典型,形成良好创业氛围,共同营造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宽松环境,以项目促发展,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3、选准村级领导班子和干部,强化培训提高。一是注重德才兼备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真正选把有能力、有本事,会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村干部,二是注重优化班子结构,注重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形成合理的年龄、知识、优化村领导班子的群体结构,实现村领导班子的最优搭配,达到知识互补、性格相容,提高领导班子的整体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三是开展系统性培训,培训对象要覆盖村干部、村党员和全体村民,并根据不同对象量身定制培训内容,增强培

  训的针对性,培训内容要涵盖思想政治、政策法律、手艺技能等,并根据不同对象的需求确定内容,增强培训的有效性。培训主体可邀请党政领导、农业部门的技术人员作培训,地点可在村委会、田间地头等,增强培训的吸引力。

  总之,村集体要“有钱办事、有人管事、有章理事”,这是一个有机整体。只有解决了“有钱办事”问题,才能调动干部积极性,达到“有人管事”的要求;“有章理事”是制度保证,确保村集体经济及各项工作健康发展,三者互为一体,缺一不可。其中,“有钱办事”是实现“三个有”目标的前提和基础。我们要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村发展后劲,推动“三农”工作健康发展置于农村工作的首位,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紧迫感和自觉性。通过扎实有效的抓发展、抓创新,不断增强“造血”功能,从根本上改变村集体经济发展乏力的现状

  村级集体经济该如何发展壮大——山东省宁阳县三个村给出各自答案

  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实行税费改革后的新形势,如何增加村级收入,为群众生产生活搞好服务,成了基层共同关注的话题。山东省宁阳县的一些基层组织在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方面采取的“新鲜招”和“活路子”,着实会让人耳目一新,深受启发。

  宁阳镇沙岭村:

  “沙”里掘金路子宽

  村庄因建在沙窝地里而取名。过去,沙岭人在沙窝地里忙活来忙活去,使尽了浑身解数,还是在沙窝里混穷。现如今群众人均收入达到4275元,村集体固定资产达到了300多万元。有何“妙招”?

  “招”一,思想生“金”。1998年村支书石福振上任后做的第一件事便是走东家,串西家,引导群众转变思想搞调整。当年里村发展起桑园40多亩,第二年便形成了上百亩的规模。桑蚕业上去了,蚕药肯定有市场,于是村里建起了自己的蚕药厂,经过几年运作,企业固定资产达到了1000万元,流动资金达到了200万元。

  “招二”,科技生“金”。村两委认为:光靠思想生“金”还不行,还要依靠科学技术来生“金”。为了增加蚕药厂的效益,石福振

  带领村干部到一些大专院校“求经问宝”。经过专家教授的点拨,企业在很短时间内膨胀了资本,拓展了生产规模。

  “招三”,环境生“金”。村两委意识到,没有一个平安的环境,经济上去了,但也长久不了。于是村里设立了报警电话,以村干部和民兵连为依托,成立了报警服务中心,这样就组成了村里的110系统,这下村里发展经济有了保障。

  乡饮乡南赵村:

  “三绿”拓出富裕路

  过去的乡饮乡南赵村,既没有资源优势,也没有地缘优势,是出了名地穷村。而现在,群众日子过得富足殷实,村集体经济格外红火。这要归功于村两委带领全村人正走着的“三绿”之路。“绿色食品”走市场。南赵村一些农户有加工粉制品的传统,但一直没有形成规模。村两委在经过一番论证分析后,千方百计把这一产业做大做强。手工粉皮,张张是金。目前,全村粉制品加工户发展到436户,年产粉皮750万公斤,实现销售收入2250万元。为了让加工户形成合力,村里建立起粉制品公司,组建了粉制品协会,在促进了群众收益的同时,也促进了集体增收。

  “绿色银行”储金银。1991年村两委号召群众在房前屋后,河边路旁的空闲地上栽植树木。他们率先实行了林网绿化权拍卖,推行“股份制”经营,将路段承包给群众,并实行集体栽植、群众看护、利润分成。十年树木变成金。2001年南赵村林网树木更新采伐,全村一次性收入超万元的农户达到60多户,最多的一户收入3.6万元,村集体收入也因此而增加。

  “绿色农业”添富路。“绿色银行”建起来以后,村两委又琢磨起了其它挣钱的招。经过分析论证,他们利用林下空间发展林草间作,以种植带动畜牧业发展,实行林、草、牧一体化,开发出了现代“绿色农业”的新路子。

  伏山镇桑庄村:

  外来企业助增收

  伏山镇桑庄村有种植有机菜的传统,村里几年发展起有机菜近千亩。如何拉长产业链条,增加有机蔬菜的附加值,是村两委思考了良久的问题,为了把有机蔬菜产业做大做强,他们积极吸引外地客商投

  资,有机蔬菜通加工企业紫阳公司落户该村,仅厂房租赁费和蔬菜加工提成,村里每年增加收入10多万元。

  第五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提升村级党组织服务功能提案内容:村级组织,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作保障,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社保体系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功能就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镇农村集体经济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却远落后于私营、个体经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但远不能适应日益增长的公共需求;随着公益事业投入力度不断的加大,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部分经济实力薄弱的村集体,已不堪重负,个别村集体不得不采取借、贷

  甚至村干部私人垫资的方式,以维持工作的正常开展。

  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是加强服务群众的物质基础,是增强村级组织的服务功能、推动农村先进生产力发展、繁荣农村先进文化、实现农民的根本利益、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保证。为此建议:

  一要政府扶持。一方面对于资源相对贫乏,区位优势不明显,经济基础较薄弱的村,区、镇两级政府不仅要提高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同时还要在税费的征收上给予政策上的倾斜;另一方面,对于长期在相对欠发达地区工作的镇、村干部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从根本上调动广大干部为村集体创业致富的积极与能动性。

  二要用好能人。村集体经济要发展壮大,带头人很重要。要认真选优配强党支部一班人,注意从文化程度高、经营大户、科技致富带头人中选配村干部,提高村级班子发展集体经济的能力。村党支部书记,在选配上一定要坚持标准,把那些事业心强、懂经营、会管理和

  开拓进取、无私奉献、不怕吃苦、廉洁自律的人选进班子。

  三要加强培训。培训,是提高村级干部队伍素质的基本途径。要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通过各种方式对村干部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政治方面,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来

  武装村干部的头脑,提高其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使他们转变思想观念,增强领导经济工作的能力和经营管理服务的水平,增强他们发展集体经济的恒心和本领;政策法律方面,要让村干部全面正确及时地理解和领会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要求,提高政策水平,增强法律意识,要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执行和运用政策法律,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经济方面,学习结构调整、市场经济、金融、城建等各方面的知识,以及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提高他们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管理方面,向科学管理要效益,要使他们树立科学管理是第一位的理念。

  四要挖掘优势。采取不同的模式,为增强集体经济拓宽发展渠道。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立足优势,立足资源、区位,选准路子,坚持“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原则,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可以成立服务组织,开发信息经济,建立村级信息网络,积极收集信息,开展有偿服务,寻找与本地种、养植特色相适应的公司或加工企业,形成利益联合体,村里提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围绕特色农产品兴办交易市场或流通公司,建成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开展产、购、销一条龙服务,在服务农民中赢利,增加集体收入。

  五要借助外力。要争取政策扶持。由公共财政开支的项目,要实事求是核清种类和金额,依据客观、真实和准确的理由积极争取财政给予资金扶持。争取项目支持。积极争取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种植业无偿补助项目,以及国家或省的优惠政策,争取国家无偿资金。要争取外力支持。充分利用区直经济实力强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村级结成帮扶对子,按照“包扶到底”的原则,开展扶持工作。

篇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

  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促进其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章程进行解读。

  一、章程的主要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

  2.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

  3.会员资格、权利和义务。

  4.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

  5.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

  6.其他有关事项。

  二、章程的意义和作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对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该章程规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明确了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有利于组织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其次,该章程明确了组织机构、职权和职责,规定了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效率,保障会员的利益。

  第三,该章程规定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报告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加强组织的财务管理和监督,防止财务风险,提高组织的-1-

  经济效益。

  最后,该章程还规定了组织章程的制定、修改和解散等方面的内容,有利于保障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三、章程的实施和推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实施和推广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首先,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和政策支持,通过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其次,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组织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

  第三,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组织的健康发展。

  最后,需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群众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识和支持度。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同时,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推动该章程的实施和推广,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2-

篇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促进股份合作社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治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组织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名称:

  本组织地址:

  第三条

  本组织是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成员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本组织所有。

  第四条

  本组织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成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本组织承担责任,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组织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

  第六条

  本组织在XX村党支部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党委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资产折股

  第七条

  折股量化资产为经营性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含尚有的集体土地)及其他在建未完工项目暂不列入折股量化范围。

  第八条

  经清产核资并调整账户后,确认本组织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经营性净资产(总股本)为33671.9312万元(原值)。

  第九条

  改制后,今后本组织的集体土地征用等由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置换增值等收益,应足额追加到总股本中。

  第三章

  股份量化

  第十条

  本组织股权依据《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2018年9月23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2018年11月26日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折股量化到人,符合股权享受对象的人员,均可享受量化股份。

  第十一条

  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8年11月30日00:00时。基准日前死亡、出嫁、离婚等需要户口迁出的人员不享受成员资格,基准日后出生、新娶等户口迁入人员待下年度股权收益分红调整时方可享受成员资格(仅限享受村民待遇所占的30%)。本组织股权管理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二条

  本组织总股数为21430股,其中股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50%、村民持有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30%;集体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20%。

  现有成员按1份全额享受对象股权折算为10股计21430股,涉及成员人数2143人。具体股权享受对象界定如下:

  (一)认定对象

  1.户口在XX村(现役军人除外)的村民。

  2.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

  3.多子女户的女孩(以下简称出嫁女)及其子女。

  4.出嫁女女婿。

  5.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

  6.再婚的人员。

  7.为本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8.其他。

  (二)认定条件

  1.基准日前

  (1)1982年分有土地的人员及其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3)1982年本人没有分到土地,但老辈(已故)在1982年分有土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4)出嫁女,只限本人及其一个子女视为自然增长,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其余子女只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无论子女,不再延续(自然增长)享受村民待遇。

  (5)户口在本村,且婚后持续生活20年以上(包含20年)的出嫁女女婿,可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离婚后待遇立刻取消。

  (6)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不享有股权,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基准日后)。

  (7)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8)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

  (9)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10)其他个性问题由各组“三变”改革议事会投票表决。

  2.基准日后

  (1)1982年分有土地人员所延续的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

  (2)纯女户,只限一个女婿入赘女方,视为本户自然增长人员,享受村民待遇,离婚后村民待遇立刻取消。

  (3)1982年没有分到地,但有宅基地的本村老户,可保留一人享受村民待遇。

  (4)出嫁女,只限本人享受村民待遇,婚后其他家庭成员一概不享受待遇。

  (5)男子再婚的,只保留一个媳妇享受村民待遇。

  (6)享受待遇的媳妇再婚,视为出嫁女(参照第4条)。

  (7)再婚带来的子女不享受村民待遇。

  (8)为XX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者,可以认定其拥有股权且享受村民待遇。

  (9)自然减员的,只享受当年待遇。

  (10)户口转出,待遇立刻取消。

  (11)其他人性问题由各组村民(代表)会表决。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三条

  本居股权设置为人口股和集体股。其中人口股的股权管理详见《XX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村集体产权制度暨“三变”改革权益分配、股民资格、村民待遇资格认定办法》。集体股主要用于居委会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开支,每年经费提前预算,按需次划拨,结余部分并入成员的股金分配。集体资产折股量化

  到人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成员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凭据。

  第十四条

  本组织股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股权不允许个人转让、馈赠、出售、抵押、继承、退股,只作为红利分配依据。

  第十六条

  股权证书不准作为其他证书使用,遗失需及时报失,并申请补办手续。

  第十七条

  随着经济发展,如果需要增资扩股,新增股权按“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也可以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值。)具体由理事会提交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五章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凡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承认本组织章程和履行成员义务的,为本组织成员。

  第十九条

  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凡年满18周岁,持有本组织股权证书的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按股分配分红的权利,但对本组织财产没有直接处置权;

  3.有向本组织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方法、监督经营管理活动的权利;

  4.享有对本组织财务收支、资产运营、收益分配的知情权;

  5.享有对本组织理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6.同等条件下优先认购本组织增资扩股的股权;

  7.享有本组织提供的生产、生活服务及各项福利的权利;

  8.按有关规定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第二十条

  成员应尽以下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做到依法行事;

  2.必须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3.关心本组织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

  4.按其所持有股份份额为限,依法承担相应的经营风险。

  第六章

  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组织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代表会议由全体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成员中推荐选举产生,每一届成员代表由本届居委会居民代表直接过渡,人数确定为××人。成员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经授权成员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

  2.选举、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3.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

  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成员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成员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采取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成员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到会成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由5--7人组成,由成员代表会议实行有候选人等额选举方式产生,理事会成员原则上采取与党组织成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可以任命或外聘本组织总经理。理事长是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未满5年、解除劳教未满3年、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等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丧失行为能力的人员等“五类人员”,不能确定为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候选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实行成员代表大会领导下的理事长负责制,是成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理事会必须严格执行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接受监事会和本组织成员的监督。

  (一)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成员代表会议,并向成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2.执行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

  3.拟定本组织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方

  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组织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解聘总经理;

  8.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本组织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二)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和召集、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2.组织实施理事会形成的决议,并向理事会报告;

  3.负责处理本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理事会与居委会两委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在任期届满前,成员代表会议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理事会议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理事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副理事长或其他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理事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理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本社常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成员代表会议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组织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成员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理事会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监督职能,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定期审查本社财务,并向成员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长;

  6.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组织监事会人员由本届居委会监督委员会成员直接过渡,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本组织监事会与居委会监督委员会同步换届,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组织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向成员代表会议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的建议。监事会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形成的决议须经依法到会监事人数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七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组织各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理事会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经营活动,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租)金。对有关工程项目建设、资产承包和出租需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对本组织负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未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金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本组织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经济担保。

  理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组织净资产有效大幅度增加的,经成员代表会议决议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有关人员一定的奖励。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由理事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条

  本组织应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四十一条

  本组织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清查盘点一次,做好登记造册与归档工作。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组织执行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订《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四十三条

  本组织财务实行委托代理制,会计核算委托XX镇财政局农村服务中心代理。本组织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报账工作,报账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受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的换届影响。

  第四十四条

  本组织实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本组

  织各项收支必须经监事会审核签章后方可入账,本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必须接受监事会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财务收支情况经监事会审核后,按月(季)逐笔逐项在村务公开栏明细公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等重大事项做到及时公开。同时做到资产、债权、债务、财务计划、经济合同、收益分配方案和成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组织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十六条

  本组织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报酬,根据XX镇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组织财务制度执行。

  第九章

  收益分配

  第四十七条

  收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在年终分配时应兼顾国家、集体组织和成员的三者关系,编制财务决算,搞好收益分配。本组织的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或者转增资本,公益金主要用于公益基础设施建设,福利费主要用于成员的福利性支出。经营性净收入原则上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

  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不少于20%;

  2.股民和村民红利分配不超过80%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报XX镇审核后,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018年12月20日

  11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XX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一届成员代表大会于2017年10月7日审议通过,自2017年10月8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组织根据需要或法律法规政策的修改完善,可修改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现行政策、法规、意见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XXX居委会居民股份合作赋予居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实施方案》意见不一致的地方,以本章程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XX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成员代表签字:)

  2017年10月8日

  12

篇八: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XX村集体经济发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壮大XX村集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发展XX村集体经济坚持在党支部的领导下,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全体村民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三条

  本村集体经济发展采取

  模式。

  第四条

  本村发展集体经济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设立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理事会、监事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加设其它经营管理机构。

  第六条

  村民大会是发展本村集体经济的最高决策机构。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组成。村民大会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行使村民大会职权。

  第七条

  村民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通过和修改本章程;

  (二)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三)决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及集体资产处置等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应由村民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八条

  村民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村民大会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村民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由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经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议,可以召开临时村民大会。

  第九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名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由村民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任期

  年,可连选连任。

  (具体选举办法,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村民代表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修改章程之外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

  (三)审议投资、借贷、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它事项;

  (四)审议业务经营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

  (五)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决定本村集体经济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和薪酬;

  (七)审议、决定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可以由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由4/5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所作决定经到会代表2/3以上通过方有效。

  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村党支部或1/10以上村民提出异议的,提交村民大会重新表决。

  第十二条

  村民大会实行一户一票的表决方式。村民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村发展集体经济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由

  人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委托或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后,提出建议名单,由村民代表会议以直选差额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支两委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后,理事会成员需在村(居)换届完成后的30天内重新选举。

  第十五条

  理事长人选由村支部提名,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原则上理事长由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担任。因任期届满或其它原因,不再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职务时,其所担任的理事长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六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本村人员,年龄在18周岁至

  周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且政治素质好,有

  相应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理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筹备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执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起草XX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收益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

  (三)起草财务预决算、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四)管理资产和财务,保障财产安全;

  (五)提名本村集体经济发展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人选,决定聘任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六)签订承发包合同,监督、督促承发包者履行合同;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或村民代表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拟订本章程修改草案;

  (九)履行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通过的决议,并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合同;

  (五)本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决定的其它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市场组、技术组、财务组、后勤保障组等机构。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由全体理事会成员出席,特殊情况可除外。有1/3理事会成员提议的,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实名制”,所作决定须经与会成员的过半数赞成票通过。在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在听取各种意见后有权决定。理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理事会的会议记录应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理事会的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本章程规定或违反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致使本村集体经济受到重大损失的,由赞成决策的理事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由

  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

  名,其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理事会成员、财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理事会执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

  (二)检查监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财务活动,并于每月/每季

  日对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行

  使财务预决算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否决权;

  (三)检查监督集体经济发展中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反映本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审计部门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每月/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可根据内容和需要邀请理事会成员和部分村民代表参加。监事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范围干扰决策机构、执行机构行使职权。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实行会议记录制度,会议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并由与会者签名,存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遵循下列准则:

  (一)遵守本章程,办事公道,尽职尽责,维护本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保守商业秘密;

  (三)不侵占、挪用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四)不擅自将资金借贷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不擅自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资产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债务担保;

  (六)不将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必须遵守的其它准则。

  第二十五条

  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本村村民有权依法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有关部门举报。任何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

  资产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XX村集体经济股权。(各村根据实际情况议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促进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本章程规定的有关职权和程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进行资产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承租人收取承包金、租金。重大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应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三十条

  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不得将集体资产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有权拒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平调、挪用、侵占、截留本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资产。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做好登记造册和归档工作。每年

  月份对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清产核资或评估结果应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二条

  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遵照和贯彻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分配和财务公开等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和规范财务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财政分局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第三十四条

  XX村集体经济发展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乡镇财政分局入账管理。

  第三十五条

  XX村集体经济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配备出纳一名,负责本村集体经济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XX村集体经济发

  生的收支单据,由出纳人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镇财政分局,由乡镇财政分局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第三十六条

  开支在

  元以下,由

  签名审批;

  元至

  元由理事会讨论同意,签名方可开支;超过

  元的开支,纳入年初预算开支计划,并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签名方可开支。

  (各社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详列开支审批权)

  第三十七条

  XX村集体经济收益主要用于补充XX村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资金、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及XX村公益事业等。

  第三十八条

  允许从每年XX村集体经济新增收益中,拿出不超过5%的资金对村干部进行补贴。

  第三十九条

  财务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与证明人共同签字盖章,交监事会集体审核,报经有关负责人审批后,由乡镇财政分局会计人员记账。未经监事会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得入账。

  第四十条

  实行出纳人员选聘制,出纳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其任用和调换,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按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公开,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设置公开栏(墙)和意见箱。年初公布财务计划,每月/每季度后10日内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终了后15日内公布各项财务收支、各种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财务公布表必须经监事会集体审核盖章或其成员共同签字。

  第四十二条

  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

  第五章

  变

  更

  第四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变更后须在30日内,由理事会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村集体经济合并、分立、解散,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并、分立、解散前,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和清理债权债务。集体资产的处置方案必须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提交村民大会表决通过方可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于××年××月××日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修改本章程,必须由理事会或者1/10以上年满18周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村民联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理事会起草修改方案,提交村民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

  为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要求进行修改。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村居民(户代表、村居民代表)签字:

篇九: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章程样本范文(通用3篇)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经济(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须标明成员大会通过或修订通过时间,明确本社名称、本社法定代表人、本社住所等基本信息,写明清查截止时间的集体资产情况,包括本社集体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总面积、集体账面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等。在成员一章,须明确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明确将经营性资产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社成员,设置股份股,写明股金总额,每股金额,并分别标明人口股、劳龄股、扶贫股、敬老股等不同类型成员股的股数和股金总额,作为收益分配的依据。在章程结尾处,附有全体成员(代表)签名或盖章。

  设置什么机构?

  示范章程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至少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规定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不少于一次。成员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规定召开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表决权的成员参加。成员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

  本社章程,决定相关人员取得或丧失本社成员身份,本社合并、分立、解散以及变更法人组织形式,以及集体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明确理事会是本社的日常决策、管理和执行机构,由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明确监事会是本社的内部监督机构,由若干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以差额方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对监事会的职权进行了具体罗列,并明确理事、监事及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侵占、挪用或私分本社集体资产,违规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将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将本社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泄露本社商业秘密,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等行为。

  怎么经营?怎么分配?

  章程明确集体资产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统筹兼顾分配与积累,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包括年度资产清查制度、资产登记制度、资产保管制度、资产使用制度、资产处置制度等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建立集体收入管理、开支审批、财务公开、预算决算等财务制度。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财务会计

  人员应当保持稳定,不随本社换届选举而变动。规定各项收支须经理事长审核签章,重大财务事项应接受监事会(执行监事)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在固定的公开栏每季度(月)公开一次财务收支情况;随时公开集体重大经济事项。

  在经营性资产量化与收益分配方面,建立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记载份额(股份)持有信息,以户为单位颁发证书,加盖本社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签名)。明确量化经营性资产后,成员份额(股份)实行户内共享、社内流转。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村级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由乡(镇)农村经济管理站代管,实行代管后,原有会计核算单位的独立性不变,村集体所有权不变,财务支出的决策权不变。

  2、取消村会计组织,每村设一名报账员,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收、支单据,由报账员每月末将原始凭证报送乡农经站,由农经站记账员登记帐簿进行会计业务核算。

  3、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专职的报账员,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管理、“一事一议”申请、登记、备案管理、会计档案管理、负责办理收入、支出报账业务。非报账员不得管理现金业务。

  4、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使用,实行报账核销制。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资金时,必须先申请,乡(镇)农经站审核,同意后拨

  付村使用。

  5、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不得坐收坐支或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全部收入和支出必须纳入农经站入账管理。

  6、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资金必须在发生后5日内由报账员到乡农经站报账。特殊情况,可事先申请,农经站长同意后,可以推迟报账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日。违者按个人占款处理。

  7、村账乡代管后,乡农经站设总会计一名,记账员若干名(根据各乡实际,每名记账员负责3—5个村),现金员一至二名(根据各乡大小自行配置)。

  8、现金收支手续完备,不准白条子抵库或入帐。手续不完备、不真实的开支,报账员、记账员有权拒付和接收。对不拒付的,又不反映的要追究其责任。

  9、农经站代理村会计账(村账乡代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和会计科目,按规定的记账原则、记账程序、记账方法、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按会计年度及时结旧账、建新账。

  10、村级财务实行乡(镇)农经站会计代理后,严格执行账、款分管制度。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并进行现金序时核算。记账员负责建账、记账、算账、结账、定期核对账目,并依法履行会计监督职责。

  11、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参加各种名义的赞助活动,不准用公款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对各种合同外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付。

  12、村级各类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相互挤占、挪用、平调。发现要追究其责任。

  13、村级各类单据,尤其是付方单必须有经手人签章或签字,由村级财务主管人员签批,村民理财小组盖章后,再由农经站账前审核后方可入帐。

  14、加强村级票据管理,对村级所取得的外来原始单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自制原始单据必须使用JNBP—吉林省农村经济组织标准凭证,空白凭证由乡农经站统一管理。村级可根据需要向农经站领取。农经站对各种所领取的空白凭证进行登记。

  15、实行财务公开,乡农经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村的经济收入,往来款项各项补贴资金等业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6、镇农经站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年度内各种会计资料、统计资料要统一整理装卷归档,会计档案不经批准,不得随意销毁。

  17、报帐员、记帐员要认真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和制度、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

  18、对应收、应付款两类账户不得混用。严禁村发生垫付资金行为,杜绝通过两类账户人为造成呆死现象。出现违规问题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9、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实行购建前审计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按照购建的金额报农村审计站审计同意后方可购建。

  20、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用集体资金或贷款、借款代农民缴纳税费。

  21、加强电算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撤村建居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上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名称:绍兴市上虞区__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绍兴市上虞区__。

  第四条本社由本村全体__名村民作为股东联合组建。

  第五条本社经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__。第六条本社系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新型组织形式,按照计划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产经营、资产管理、资产积累和收益分配。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

  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本章程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市)农办批准,在登记机关注册后生效。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__(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__万元人民币。第三章股东资格、出资人及出资方式第十三条股东资格

  拥有本社股权者均具有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资格。根据本社实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本社股东:

  1、开始实行农村双层经营经营体制时原生大队成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的;

  3、与本社股东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

  4、因股东依法收养落户的;

  5、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村党支部(总支)书记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当然股东。

  第十四条本社共有股东__个,以集体净资产量化方式出资__万元(全为人口股),占注册资本的100%。出资时间为__年__月__日。

  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股东的权利

  1、年满18周岁有人口股的股东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享有对本社财务收支、资产营运、收益分配等的知情权;

  3、享有对本社董事会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4、享有本社收益分配的权利;

  5、享有购买其他股东转让股份的优先权;

  6、优先认购本社新增注册资本;

  7、按有关规定享有合作社终止后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第十六条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现金股股金;

  2、遵守本社章程及各项制度,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3、支持董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4、以其所持股份份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5、量化股及现金股不得退股提现。

  第五章股权设置、股权享受对象与股权变动

  第十七条本社只设人口股。人口股的享受对象及比例:1:1。股东的股份数及股权额在股权证中予以载明,股权证由股份经济合作社颁发。以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造时股东代表大会确定的基准日为时点,该时点后的新增人员不再给其量化股份。

  第十八条股权可以依法继承、赠予,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内部)转让,转让价格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股东发生股权转让、继承、赠予,应向董事会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合作社将每年的股权变动情况列表,经股东代表大会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每年向登记机关备案一次。

  第十九条本社如需增资扩股,应按同股同权的原则,由原股东按出资比例大小同比例增资。

  今后因土地征用补偿收入增加,或资产营运增值,或期末公积金余额占资本金总额50%以上的,按原股东持股比例及时追加股东的折股量化额。因合作社发展需要,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也可吸收社会投资者投资,其增资价格原则上应等于或高于每股评估净资产。

  第六章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二十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本社股东代表总数为30名。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

  第二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方式一)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有候选人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首先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采取集中投票的形式,由各选举小组直接提名候选人,根据候选人得票多少,按多于应选股东代表人数的10%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过半数以上、高票者当选。

  (方式二)本社股东代表实行无候选人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通过分设16个选举小组,由各选举小组根据应选股东代表的人数,经由2/3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参加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第二十三条股东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批准修改本社章程;

  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3、决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

  4、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5、决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方案;

  6、审议批准本社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审议批准股东转让出资方案;

  8、对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本社解散和清算事项作出决议;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四条股东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召开。经1/3以上股东代表、1/5以上年满18周岁有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大会应有不少于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可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表决,也可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对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2项内容作出的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半数以上通过;对形成的其他决议,须经到会股东代表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二十八条本社董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代表大会,并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

  3、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

  4、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拟定投资决策方案;

  5、制定本社财务管理制度,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6、拟定本社的收益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拟定本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拟定本社章程修改和股东转让出资的方案;

  9、拟定本社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拟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报酬方式、标准及资产经营责任的方案;

  11、选举和更换董事长;

  12、决定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需要聘用总经理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3、制定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1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条本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董事参加方可举行。非董事经理、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但无表决资格。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议。第三十三条董事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董事2/3以

  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召开董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三十六条本社监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大会实行有候选人的方式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任1人,由监事会选举产生。本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能被聘用为本社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股东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董事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4、每季审查本社财务,并向股东公布;

  5、选举和更换监事会主任;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八条监事会可以向股东代表大会提出要求罢免不称职董事的建议。第三十九条监事会议应有2/3以上的监事参加方可举行。

  第四十条监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经1/3以上监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由监事会主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任指定的其他监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议形成的决议须经全体监事2/3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四十三条召开监事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的十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监事必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字。

  第七章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本社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第八章资产经营、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应以效益为中心,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加强对本社资产的经营管理。可依法决定资产的经营方式,采取独资经营、股份合作、租赁、拍卖、兼并等办法,盘活存量资产,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六条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拍卖、转让的本社下属企业,拍卖、转让金由董事会负责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应由对方制订付款计划,限期付清。被拍卖、转让本社下属企业的土地仍属本社集体所有的,必须向受让方收缴集体土地使用费。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本社负有资产安全的责任,严禁为其它单位和个人作经济担保。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租合同,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租人收取承包、租赁金。

  第四十九条本社必须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登记造册,并按规定及时办理年检手续。

  第五十条本社严格按照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至少每季一次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接受上级农经管理部门的审计。

  第五十二条本社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折旧费。第五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必须及时编制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1、资产负债表及补充资料;

  2、财务收支明细表;

  3、收益及收益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本社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实行同股同利,搞好收益分配。当年净收益分配的顺序和比例如下(在以下收益分配规定的幅度内,具体分配比例最终由本社董事会拟定方案,报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实施):

  (一)提取公积公益金10—20%;(二)提取福利费20—30%;(三)股东分配50—70%。

  第五十五条若分配后有结余收益可转入下年度分配。

  第五十六条本社提取的公积公益金主要用于弥补本社的亏

  损、扩大本社的生产经营规模或者转增本社资本。

  第五十七条本社提取的福利费主要用于本社股东的集体福利。第五十八条董事会成员任期内经营管理成效显著,本社净资产有较大幅度增加的,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

  因经营不善,致使本社资产流失、亏损的,应根据董事会成员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具体考核办法由监事会提出,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经本社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方案及目标责任考核结果,须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六十条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的资产,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六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的;

  2、全体有表决权的股东决议解散的;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6、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六十二条本社依照上条

  1、2款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

  由股东代表大会确定;依照上条

  4、6项规定解散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经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本社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和清算有关本社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本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本社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本社财产能够清偿本社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本社债务。

  本社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份额进行分配。清算期间,本社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本社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五条因本社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本社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本社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六十六条本社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代表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登记。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已经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并已报__镇人民政府和上虞区农办批准。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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