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退役军人服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
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具体哪些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指承担义务教育、公共文化、基础性科研、公共卫生及基层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宗旨、业务范围和服务规范由国家确定。这类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一般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主要包括以下事业单位:
义务教育中小学、创新创业发展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房产交易管理事务中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城市规划展示馆)、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党校(行政学院)、党建服务中心、社会主义学院、老干部活动室、档案馆、政府采购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国库收付中心、财政局财政所、早期教育指导中心(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教育学院、融媒体中心(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房屋管理事务中心(住宅修缮工程管理中心)、共青团委员会团校
、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青少年事务中心
、统计局普查中心、总工会职工援助服务中心(总工会服务中心)、红十字事务中心、街道社区党建服务中心
、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民防工程管理所、抗灾救灾工作站、民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安全生产促进中心、住房保障中心、地名管理事务中心、文化和旅游管理事务中心(文物管理事务中心)、土地储备中心、投资服务发展中心、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大数据中心(行政服务事务中心)、环境监测站、城市废弃物管理所、绿化管理事务中心、景观管理所、退休教工管理服务中心、体育活动中心(社会体育管理中心)、青少年业余体育学校(体教结合指导中心)、文化馆、图书馆、会计管理服务中心、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民政财务结算中心、社会救助事务中心(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中心)、婚姻(收养)登记中心、养老服务发展中心、社会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等。
各地情况不同,以上可能统计的不太全面。
篇二:退役军人服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
【公布日期】2020.09.10?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形势任务发展,进一步加强优抚医院管理工作,经过充分调研与广泛征求意见,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研究修订《优抚医院管理办法》。现将《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36号金苑大厦B、C座退役军人事务部拥军优抚司(邮政编码:10001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0日。
退役军人事务部
2020年9月10日
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抚医院管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推动让退役军人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退役残疾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复员退伍军人等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
优抚医院包括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和综合性优抚医院。
优抚医院坚持全心全意为抚恤优待对象服务的办院宗旨,坚持优抚属性,遵循医疗机构建设和管理规律。
第三条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优抚医院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的行业管理、学科建设、业务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优抚医院建设与发展应当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发展规划,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抚恤优待对象数量和医疗供养需求情况,共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优抚医院布局和发展规划,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优抚医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优抚医院布局规划,适应部队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工作和服务备战打仗需要。
因符合条件抚恤优待对象数量较少不宜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合作办院、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完成应当收治对象的医疗和供养服务任务。
优抚医院应当承担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分配的医疗任务,积极参与当地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专科联盟建设,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范围。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优抚医院纳入当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对优抚医院医疗业务工作的指导,支持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补充调剂和培训进修,帮助优抚医院进行疑难杂症的会诊治疗。
第七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有条件的优抚医院在医疗、科研、教学等方面全面发展,积极争创等级医院。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三级医院标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优抚医院应当达到二级或以上医院标准。
第八条
优抚医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优抚医院提供捐助和服务。
优抚医院各项经费应当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对在优抚医院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服务保障
第十条
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收治下列抚恤优待对象:
(一)需要常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退役残疾军人;
(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的退役残疾军人和带病回乡复员退伍军人;
(三)在服役期间患精神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复员退伍军人;
(四)短期疗养的抚恤优待对象;
(五)主管部门安排收治的其他人员。
优抚医院应当在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收治任务的基础上,为其他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
第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为在院抚恤优待对象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和生活保障,主要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疾病诊断、治疗和护理;
(三)康复训练;
(四)健康指导;
(五)辅助器具安装;
(六)精神卫生、社会工作等服务;
(七)生活必需品供给;
(八)生活照料;
(九)文体活动。
第十二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对在院抚恤优待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发挥抚恤优待对象在光荣传统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优抚医院针对在院残疾军人的残情特点,实施科学有效的医学治疗,探索常见后遗症、并发症的防治方法,促进生理机能恢复,提高残疾军人生活质量。
第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控制在院慢性病患者病情,减轻其痛苦,降低慢性疾病对患者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
第十五条
优抚医院对在院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综合治疗,促进患者精神康复。
对精神病患者实行分级管理,预防发生自杀、自伤、伤人、出走等行为。
第十六条
优抚医院应当规范入院、出院程序,建立收治对象的个人医疗档案。
属于第十条规定收治范围的抚恤优待对象,可以由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或者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由优抚医院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和计划安排入院。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指定优抚医院收治符合条件的抚恤优待对象。
在院抚恤优待对象基本治愈或者病情稳定,符合出院条件的,由优抚医院办理出院手续。
在院抚恤优待对象病故的,优抚医院应当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协助抚恤优待对象常住户口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七条
优抚医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工作安排定期组织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抚恤优待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优抚医院应当在做好抚恤优待对象服务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履行医疗机构职责,发挥自身医疗专业特长,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优抚医院应当通过社会服务提升业务能力,改善医疗条件,不断提高医疗和供养水平。
第十九条
优抚医院适用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照执行卫生健康部门有关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优抚医院在设置审批、登记管理、执业和监督等方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二十条
优抚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科室实行主任(科长)负责制;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采取医院内部推选、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科室主任(科长)可以采取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优抚医院应当按照当地卫生健康部门要求,参加同级政府公立医院管理(监管)委员会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培养、使用、奖惩等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应当将优抚医院的优抚职能履行情况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保基金等资金监管,强化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和领导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促进思想政治和医德医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优抚医院实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相关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政策,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水平,促进医务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优抚医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优抚医院应当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推进现代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强化重点专科建设,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建立完整的医护管理、感染控制、药品使用、医疗事故预防和安全、消防等规章制度,提高医院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优抚医院实行岗位责任制,设立专业技术类、管理类、工勤技能类等岗位并明确相关职责;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照医院分级护理等有关要求对收治对象提供护理服务,保证收治对象在院期间的人身和健康安全。
第二十六条
优抚医院应当完善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积极培养和引进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退役军人中的医护人员,建立一支适应现代化医院发展要求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
第二十七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与军队医院、其他社会医院、医学院校的合作与交流,开展共建活动,在人才、技术等领域实现资源共享和互补。
第二十八条
优抚医院应当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积极宣传抚恤优待对象的光荣事迹,形成有爱国拥军特色的医院文化。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优抚医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归优抚医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优抚医院财产(物)、设施设备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在院抚恤优待对象应当遵守优抚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尊重医护人员工作,自觉配合医护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优抚医院或者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优抚医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的医疗和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由优抚医院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优抚医院造成收治对象人身损害或发生医疗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优抚医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医院收治和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抚医院款物的;
(三)在优抚医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四)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抚恤优待对象收治供养任务的其他医疗机构,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篇三:退役军人服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
民政题目
一、判断题(共20题,每题1分,认为正确的,在答题卡上选A(√),认为错误的,在答题卡上选B(×))
1.新中国民政部的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几经变迁,1978年开始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并延续至今。
(√)
2.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组织,乡镇(街道办)民政办公室是群众申请办理民政事务的最基层民政管理机构。(√)
3.民政系统的最高荣誉奖是“孺子牛“奖。
(√)
4.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与公民个人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赢利性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
5.《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复员军人是指在
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人员。
×
6.目前,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7.因灾需口粮救济人口是指无钱、无粮、无自救能力,需要政府予以口粮救济的人口。
(对)
8.受灾人口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口数量,不包括非常住人口。
(对)
9.农村居民要获得农村低保待遇必须经2次公示,公示期均为5日。
(错)
10.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
经营所获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对)
11.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全市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已参保参合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及其他困难群众。
(对)
12.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对)
13.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对)
14.收养年满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错)
15.行政区划标志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堤坝、广场、居民区标志,由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设置管理。
(错)
16.我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对)
18.非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错)
19.社会工作师在3年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72小时。
(对)
20.我国《彩票管理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对)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备选答案中只有1个正确答案)
1.温家宝总理在接见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代表时要求各级民政干部要做哪三种人?(A)
A、做一个有心的人,做一个心重的人,做一个心诚的人;
B、做一个心重的人,做一个心诚的人,做一个心善的人;
C、做一个有心的人,做一个心诚的人,做一个心善的人;
D、做一个心重的人,做一个心诚的人,做一个心清的人。
2.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核心理念是什么?(A)
A、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
B、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求真务实;
C、以民为本,为民服务,求真务实;
D、关注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
3.2010年全市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指出,我市新时期引领民政工作发展的核心理念是什么?(A)
A、贴心民政;
B、为民民政;
C、亲情民政;
D、民生民政。
4.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D)
A、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B、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C、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D、不据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现行《军人优待抚恤条例》公布实施于哪一年?(D)
A、2004年8月1日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
B、2004年8月1日公布,自2004年10月31日起实施;
C、2004年8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D、2004年10月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6.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B)的优待。
A、30%;
B、40%;
C、50%;
D、45%。
7.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在(B)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A、15天;
B、20天;
C、30天;
D、45天。
8.省级双拥模范城(县、区)一般每(B)年命名一次,每次命名只代表一届。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9.目前,全市共规划农村社区()个。
A、1064;
B、1065;
C、1066;
D、1200。
10.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A)内被各级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的,退回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政策。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11.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院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C)分。
A、5分;
B、10分;
C、20分;
D、15分。
12.下列哪项不属于民政管理的救灾款使用范围(D)
A、解决灾民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B、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C、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D、重建因灾受损校舍。
1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具备条件不包括(D)
A、持有户籍所在地常驻城市户口;
B、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C、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
D、农村五保对象。
1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金融机构按(A)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A、月;
B、季度;
C、半年;
D、年终。
15.核定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时,有哪些项目不应该记入家庭收入?(D)
A、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B、离退休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
C、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D、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保健金。
16.《菏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何时开始实施?(A)
A、2007年4月15日;
B、2007年4月1日;
C、2007年5月15日;
D、2007年5月1日。
17.下列人员属于救助站救助的人员(A)
A、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B、跑站、要站人员;
C、恶意骗取救助人员;
D、精神病人。
18.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表述不正确的是:(D)
A、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
B、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C、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D、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下列对村民委员会与村党支部的关系表述正确的是:(A)
A、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B、村委员会与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C、党支部与村委员会是平衡关系;
D、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2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A)的选票,始得当选。
A、过半数;
B、1/3以上;
C、2/3以上多数;
D、1/2及以上
21.目前我省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是:(C)
A、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B、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C、地级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D、以上都不是。
22.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D)审批。
A、地级市民政局;
B、县级人民政府;
C、地级市人民政府;
D、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23.标准地名标志不包括:(B)
A、楼名;
B、商店名;
C、门牌;
D、巷牌。
24.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制度,每(C)年联合检查一次。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25.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是:(C)
A、重婚的;
B、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C、患有普通疾病的;
D、未到法定婚龄的。
26.中国公民收养福利院孤儿应在什么地方办理收养登记手续?(D)
A、地级市民政局;
B、地级市公安局;
C、福利院;
D、福利院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27.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益事业范畴的是:(D)
A、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B、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C、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D、大型商业演出。
28.菏泽市慈善总会成立于(A)
A、2004年6月;
B、2005年6月;
C、2006年6月;
D、2004年7月
29.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原则是什么?(A)
A、自愿求助,无偿救助;
B、自愿救助与强制救助相结合;
C、强制救助,无偿救助;
D、不重复救助。
30.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男、女法定结婚年龄分别是年满(C)周岁。
A、25,23;
B、23,20;
C、22,20;
D、25,22。
31.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的目的是什么?(B)
A.调节群众娱乐生活;
B.筹集社会资金,发展公益事业;
C.增加就业机会,构建和谐社会;
D、吸收民间资本。
32.中国福利彩票的发行宗旨是什么?(B)
A.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B.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
C.以人为本,为民解困;
D、为党分忧,为民解愁。
33.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全部科目的考试。
A、一个考试年度内;
B)通过
B、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
C、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
D、连续四个考试年度内。
34.民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以(B)岗位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A、医生;B、社会工作;
C、护士;D、家政人员。
35.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C)
A、菏泽信息协会;
B、共表团组织;
C、妇联组织;
D、工会组织。
36.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后,对定期抚恤金处理正确的是?(A)
A、增发
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B、增发
12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不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C、增发
12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D、不发任何费用,注销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37.救灾过程中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是否包括非常住人口?(A)
A、包括;
B、不包括;
C、可以包括,也可以不包括;
D、没有规定。
38.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帮张待遇经(B)次公示?
A、二次;
B、三次;
C、四次;
D、一次
39.我市不与外市接壤的县区是(D)。
A、牡丹区;
B、成武县;
C、鄄城县;
D、定陶县;
40.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连续工龄的计算方法是?(B)
A、入伍前的工龄+军龄;
B、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待分配的时间;
C、军龄+待分配的时间;
D、以上都不是。
三、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2分,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选多选均不得分)
1.近年来,我市民政系统实施的八个万字号工程包括?()
A、万只羊减灾救助;
B、万名老人入住敬老院;
C、医疗救助进万家;
D、万名下岗工人再就业。
2.我市创建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
A、解决基层民政问题的平台;
B、推行民真工作规范化、社会化、专业化的载体;
C、建立依法、公开、科学、高效的为民、便民、利民工作机制的有效途径;
D、是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实现民政单项业务之间、民政业务和相关部门业务之间相互统合及相互促进的需要。
3.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ABCD)
A、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B、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
C、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D、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符合下列哪些条件的,可以发给定期抚恤金。(BCD)
A、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固定工作的;
B、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C、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D、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5.属于自然灾害的是:(AB
D)
A、洪涝灾害;
B、风雹灾害;
C、突发性公共事件;
D、低温冷冻及雪灾。
6.核实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除了可以采取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外,还可以采取哪些调查方法?(ACD)A、邻里访问法;
B、亲属访问法;
C、部门联动法;
D、居民代表评议法。
7.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下列哪些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CD)
A、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金和荣誉津贴;
B、工资、奖金、津贴、补助及其他劳动收入;
C、因公死亡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生活补助费;
D、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8.农村居民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享受农村低保待遇?(ABD)
A、有劳动能力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B、属违法生育夫妻的;
C、服现役的义务兵;
D、吸毒屡教不改的。
9.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当填写申请表,并需提交下列哪些材料?(ABD)
A、户籍证明;
B、家庭收入证明;
C、计划生育证明;
D、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原因的说明。
10.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终止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发放,注销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凭证?(BC)
A、不在发放保障金的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的;
B、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C、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
D、被群众举报并经核实不再符合享受条件的。
11.下列哪些属于农村五保供养内容?(ABCD)
A、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B、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C、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D、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及办理丧葬事宜。
12.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可以使用的方法是:(ABCD)
A、无记名投票;
B、公开计票;
C、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D、设立秘密写票处。
13.下列属于居民会议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BCD)
A、讨论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
B、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C、选举、撤换和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D、讨论制定和修订居民公约。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包括:(ABCD)
A、工资、奖金;
B、生产、经营的收益;
C、知识产权的收益;
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另有约定的除外。
15.无过错方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有权请求导致离婚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ABCD)
A、重婚的;
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的;
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6.地名命名应遵循哪些原则?(ABC)
A、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B、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C、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D、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17.中国公民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ABC)的限制
A、无子女;
B、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年满30周岁;
D、收养一名。
18.殡仪馆凭什么证明可将遗体火化?(ABC)
A、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B、公安、审判机关核发的死亡证明;
C、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
D、工作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
19.救助站应当向受助人员提供那些救助?(ABCD)
A、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及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B、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C、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D、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20.《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中奖者应当自开奖之日起(D)内,持中奖彩票到指定的地点兑奖。
A、1个月;
B、2个月;
C、30个自然日;
D、60个自然日
最后是主观题
这边笔者找了一些靠谱的题目
供参考
民政业务知识问答
一、社会团体
1、什么是社会团体?
所谓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什么是社会团体登记工作?
社会团体登记是民事登记工作的一种,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登记工作是依法管理社会团体的基础,它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社会团体审核、批准、记载和注册,直接体现出的社会团体实施管理的职能,为社会团体活动提供法律保障的依据。
3、成立社会团体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4、申请成立社团的程序有那些?
第一、申请筹备:
社团发起人应当自收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5名以上发起人(或3个以上发起单位)共同签署的筹备成立社团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三)章程草案;
(四)社团发起人(含个人和单位)、拟任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五)验资报告和办公场所证明;
(六)会员名册。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6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成立的决定。
第二、申请成立登记
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书面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
(三)大会通过的章程、领导成员名单等各项决议;
(四)社团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由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兼任的,还须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准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后3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成立登记的决定。准予成立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予公告。
第三、发证备案
社会团体凭登记机关批复文件,向有关部门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票据准购证,向银行申请开立帐户。
社会团体应于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团体印章、会员证、徽记、帐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5、社团申请成立时,须提交那些材料?
(一)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五)组织机构名单及会员名册;
(六)验资报告书;
(七)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其他有关材料。
6、社会团体具有那些特征?
(一)自愿性;
(二)民间性;
(三)有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
(四)在一定时期内活动,为持续性组合;
(五)为着一定的宗旨和目标;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
(七)依法成立
7、我国对社会团体进行管理的方式是什么?
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的是分级双重管理,这是针对我国社会团体的现状,从实际情况出发而确立的。“分级管理”是指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
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社会团体的分级双重管理有利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协调,发挥了在社团活动的日常管理上的“两个积极性”,使社团既有法律规范,又有业务指导,两面受益。从而保证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建立和健全。
8、对社会团体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什么?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核准成立的社会团体在报纸上向社会公告,一方面向公众通报情况,使大家知道哪些社团在社会上存在,可以同其发生联系,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公众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的活动,以免上当受骗。
9、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的目的和方法是什么?
按照《条例》的规定,对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社会团体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强化社会团体管理的法律意识。年度检查的方法是:社会团体于每年3月31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10、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11、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职责是:(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负责社
会团体年度检查工作的初审;(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12、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有那些,如何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工作中要根据具体社团的活动宗旨、内容、范围来确定业务主管单位。
13、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收费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计价费[1996]1602号文件和皖价费[1991]192号文件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共收取四项费用,分别是:申请费10元;登记费90元;变更登记费40元;登记证封套25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1、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力量以及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2、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3、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单位或个人。准予登记的申请登记单位凭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
(四)发证。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5、名称预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与已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等组织的名称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使用被撤销或者被取缔的组织的名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中应包括哪些内容?
应包括:(一)名称、住所;(二)宗旨和业务范围;(三)组织管理制度;(四)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五)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六)章程的修改程序;(七)终止程序和终止财产的处理;(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收养登记
1、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2、哪些人可以作为被收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哪些人可以作为送养人?
按照《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
4、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不能送养?
(1)生父母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送养其子女。
(2)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同意自己被送养的,不得送养。
(3)未成年人的父母显然已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只要不是对该未成年人有
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
(4)孤儿的其他监护人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5)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死亡一方的父母不同意送养的不能送养。
(6)禁止转送养。
5、收养法对于收养人收养的人数有何规定?
按照《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
6、收养法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有何特殊要求?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7、法律对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规定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与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等。
8、对于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亲属和朋友来抚养,这种抚养关系与收养关系有何不同?
收养是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而抚养是指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亲属或其他人对未成年人承担供养、保护和教育的责任。
9、收养法对有配偶者收养子女,有何要求?
按照《收养法》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10、由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四、婚姻登记
1、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1)办理婚姻登记;
(2)补发婚姻证;
(3)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5)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2、受理内地居民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方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登记当事人身份证丢失或身份证与户口本不符如何处理?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4、对婚前检查是如何规定的?
《婚姻法》没有规定结婚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因此婚前医学检查并不是婚姻当事人必尽的法律义务,但是,当事人如果从自身的健康考虑,自愿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完全是个人的事情,他人不得干涉。
5、受理内地居民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有哪些?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6、要求离婚的当事人,丢失一本结婚证能否办理?
不能办理。当事人丢失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后再办。
7、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有什么特殊规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征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一方无重大过错,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军人一方应具有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示的“准予离婚”的证明材料。
五、优待抚恤
1、优抚工作职责是什么?
负责全区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补助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拟订优待抚恤实施意见,完善优抚制度,申报、褒扬革命烈士;负责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评定残疾等级申请程序是什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公负伤3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先向所在单位提出评定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的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致残经过证明、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6张)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局审查。所在单位在上报县级民政局之前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因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联系方式,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民政局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逐级进行有关鉴定上报审批程序。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残疾等级标准的,县级民政局应当把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凭伤残证件按照规定领取抚恤金。
3、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条件及优待标准?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入学前户口在我区且在本省院校入伍的由征集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优待;入学前户口在我区在外省院校应征入伍,在征集地未享受优待的,凭征集地县级民政部门证明,由我区给予优待。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和军队文体类专业人员,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士兵考入军校或者转为士官的,从入伍的第三年起,其家庭不再享受优待金。
领取程序和优待金标准:每年7月份,义务兵家庭持区民政局填写的《优待证》到应征入伍时所属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征兵单位领取。2007年度,我区义务兵优待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所属镇乡、街道、单位在发放时可以提取5%奖励基金。
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工作
1、什么是城市低保?哪些人可以申请城市低保?
城市低保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城市贫困人按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
2、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中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我区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170元/月/人。
3、城市低保的管理?
城市低保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即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必须由户主在户主所在地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4、如何申请办理城市低保?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本人申请、户口本,家庭收入证明等),经居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办理过程中要进行“三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即申请时公布,审核后公布,审批后公布。
5、批准纳入城市低保后如何领取低保资金?
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按月编制城市低保对象到户发放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花名册所列金额拨付至指定代发银行,代发银行逐户打卡,低保对象持银行存折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
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什么是农村低保?哪些人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低保即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保障救助体系的一部分;持有我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我区农村低保标准暂定为年人均700元。
2、申请办理农村低保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
3、农村低保的管理?
农村低保对象管理按照“动态管理、分类施保”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即:按照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要求,每年根据低保家庭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有进出有出。分类施保即:根据不同类别的保障对象,按照家庭实际收入情况给予不同档次的低保金,实行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4、批准纳入农村低保后如何领取低保资金?
低保资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由民政部门按月编制农村低保对象到户发放花名册,并将花名册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花名册所列金额拨付至指定代发银行,银行逐户打卡,低保对象持银行存折到指定代发银行领取。
八、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1、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指哪些?
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区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农村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
2、城乡医疗救助病种指哪些?
癌症;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脑出血;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红斑狼疮;
坏死性胰腺炎;晚期血吸虫病及省规定的救助的其他病种。
3、城乡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年度一次性救助2000元。
4、城乡医疗救助怎样申请?
城乡特困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身份证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区级以上医院本年度的诊断病历、转诊证明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派人入户调查,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居(村)民委员会对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篇四:退役军人服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
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不断提高我县基层政务服务水平,根据省市县关于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有关内容和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乡镇机构设置方案的通知》(县委办发〔2022〕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是集中办理本乡镇和上级部门授权的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服务机构,是为民服务的综合平台、开展公共服务的窗口和推进政务公开的载体。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依法行政、规范服务、廉洁高效为主线,以基层群众办事需求为导向,以“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和“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为抓手,以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为重点,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促进乡镇政务工作由“抓事务、抓管理”向“抓产业、抓服务”转移,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创造规范、高效、诚信、开放的政务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政务服务机构名称
各乡镇政务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各村(社区)政务服务机构名称统一为“XX村便民服务站”。
(二)统一政务服务标识
各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站要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统一悬挂标识牌。
(三)统一政务服务事顶
根据市事项管理系统乡镇事项目录,统一各乡镇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社会救助、计生服务、劳务输转、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乡村建设、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卫生、老龄等政务服务事项进驻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并面向社会公布。
(四)统一服务窗口设置。
根据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进驻事项,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可设置农财水牧综合窗口(包括农业农村、财政、水务、商务、畜牧、供销等业务)、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包括教育、卫健、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业务)、社会保障综合窗口(包括人社、医保、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业务)、乡村建设综合窗口(包括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生态环境等业务)、社会治安综合窗口(包括政法、司法、公安、信访等业务),对审批服务事项业务少、频率低的项目,可整合纳入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每个窗口要有明显的窗口标识牌。
(五)统一政务服务平台
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利用省政务服务网子站、全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相关业务部门专网开展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应上尽上,一网通办”。
(六)事项编制标准化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电〔2022〕125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编制乡镇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按照主题分类、事项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办理地点、办件类型、流程图、事例表格和空白表格等基本要素,逐项梳理编制。
(七)办事流程标准化
按照事项权力流程图和办事流程图进行办理,所有办件均按“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退回件、补办件”等五类进行分类管理。即办件即收即办,当场办结;承诺件承诺时限,出具受理通知书;上报件网上受理后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进行审批办理;退回件及时答复,注明原因,出具退回通知书;补办件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办材料。
(八)人员配备标准化
根据我县乡镇机构改革方案和各乡镇三定方案规定,二类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5人,三类乡镇设主任1人,工作人员4人。各村(便民)设立便民服务站,由驻村干部或村干部兼任代办员,具体帮助群众代办力所能及的申请事项。各乡镇要选派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能够熟练使用电脑、善于协调服务的同志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要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充分授权给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窗口人员原则上2年内不得变动。
(九)阵地建设标准化。
1.场地面积:各乡镇应本着便民的宗旨,将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办公场地集中设在一楼,实行开放式办公。二类乡镇中心的建筑面积要达到60-80平方米,三类乡镇的建筑面积要达到40-60平方米。
2.办公设备:原则上每个窗口配备一台电脑;各便民中心配备一部电话,用于咨询、投诉、联系业务等;配备必要的档案柜。购置相应设备。加强电子政务系统标准化建设,逐步建立电子监察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行政审批系统。
3.便民设施:有方便办事人员的休息椅、饮水机、纸张、笔等。
4.公开设施:有服务指南,有固定的公开栏。
5.办公时间:按照规定的机关作息时间,实行完全集中办公。原则上实行每周一至周五工作制。
6.有群众意见反馈箱或意见簿。
(十)办事制度规范化。
1.首问负责制。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承办的事项应立即接办,对不属于本窗口办理的应告知具体承办窗口的责任人。
2.一次性告知制。凡群众询问或办理属于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必须口头或书面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等情况。
3.限时办结制。办事指南要注明办理流程及承诺办结时限,实行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理时限告知制。
4.上报事项负责办理制。对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由主办窗口受理并负责上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5.容缺办理制度。即办件除外,当申请人提交事项申请材料时,若必要的申请材料(主件)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其他申请材料(副件)尚不完备的,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补正、补齐的材料以及补齐的时限、超期处理办法,并由申请人签署《容缺受理申请承诺书》。承办窗口先予受理事项申请,进入审查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补齐相关副件材料后,窗口尽快办结申请
事项。
6.责任追究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严格考评奖惩。窗口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7.推行特色服务。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办事群众要热情服务,要根据企业和群众的需要实行延时服务、特殊困难群众代办服务、上门服务等特色服务。
8.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要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等,方便群众提出意见、建议和投诉。
(十一)人员管理规范化。
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奖惩和问责追究等制度。制定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办法、窗口服务行为规范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配套制度,并予公开。健全考核奖惩制度,对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的考核结果要纳入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十二)服务行为规范化
1.服务仪表。举止端庄、大方、文明、自然,站坐姿势端正,精神饱满。上班期间必须穿统一制做的工作服或原单位的制服,佩戴胸牌。仪容整洁,女士宜化淡妆,不得浓妆艳抹;男士不蓄胡须、不留长发。
2.服务语言。语言文雅、和气、谦逊、得体,接待服务对象原则上要说普通话。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礼貌用语,热情大方,微笑服务,做到“服务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服务行为。接待服务对象的咨询或办理业务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要耐心倾听,认真解答。凡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要尽快落实到位;属其他岗位职责的,要热心的引导到相关窗口;属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业务之外的,要耐心说明,并尽可能与有关部门联系办理。
4.在岗期间禁止性规范
“六不准”:
(1)不准推诿、扯皮,与服务对象争吵,使用不文明用语;
(2)不准违反承诺制规定,拖延审批时间,刁难服务对象,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3)不准向审批服务对象索要钱物或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及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不准借用审批服务对象或其所属单位的移动电话、交通工具等物品。
(5)不准违反工作程序,擅自做主,违规为审批服务对象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为不够审批条件的亲友办理审批手续。
(6)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为亲友招揽业务,利用行政审批权利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禁止”:
(1)禁止在电脑和手机上打游戏、看视频、聊天、听音乐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禁止在办公区域内喧哗、嬉戏、打闹。办公区域要保持环境清洁,办公物品摆放整洁、有序。
(3)禁止在办公区聚众聊天、随意串岗。
(4)禁止在办公室吃早餐、零食等。
(5)禁止在工作区和群众服务区内吸烟。
(6)禁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十三)信息公开规范化
1.设置政务公开栏。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和村便民服务站要设置政务公开栏,公示窗口服务事项、办理条件、办事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电话等内容。
2.设置窗口工作人员公示牌。在显著位置设置窗口工作人员公示牌,内容包括工作人员姓名、岗位、照片和联系电话等。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加强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省、市、县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各乡镇要本着“规范、便民、实用、节俭”的原则,充分利用乡镇现有的办事场地、硬件设施,给予相应必要的投入,使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能充分发挥作用。
(三)加强指导,强化管理。县政府政务服务管理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各相关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和业务指导,加强对窗口人员的业务知识、系统操作、服务礼仪和行为规范的培训,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建立严格科学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
(四)注重实效,加强督查。各乡镇政务(便民)服务中心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要注重实效,切忌做表面文章,流于形式。县政府政务服务管理股、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要及时跟进,加强指导、检查、督促和验收,对领导不重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要对党政主要领导追责问责,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篇五:退役军人服务站宗旨和业务范围
2021老兵驿站服务与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老兵驿站的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老兵驿站的服务与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老兵veteran本文件所指老兵即退役军人,是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3.2老兵驿站veteranservicestations老兵自愿组织成立的,为老兵和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
4基本要求
4.1场所建设
4.1.1应有固定场地,宜整合利用现有场所。
4.1.2合理安排功能布局,配置设施设备,宜具备日常办公、来访接待、活动开展、会议座谈、荣誉风采展示、党建、档案存放等功能。
4.1.3宜统一老兵驿站标识标牌。
4.2组织建设
4.2.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4.2.2可分片区建立分站。分站应按照老兵驿站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老兵驿站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4.2.3以老兵为主要成员。设站长1名,宜设置副站长1名?2名。
4.2.4宜成立功能型党支部。
4.2.5设立办公室,负责牵头开展老兵驿站日常管理工作。
4.2.6根据站员年龄、身体状况、各自特长等合理分工,可设立调解队、巡逻队、宣传队等专业队组。
20214.3制度建设
4.3.1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章程及财务管理制度。
4.3.2制定人员培训、工作例会、值班备勤、活动开展等日常工作制度。
4.3.3建立常态化关爱老兵、服务社会工作机制。
5服务内容
5.1关爱老兵
5.1.1学习宣传
5.1.1.15.1.1.25.1.1.3动。
5.1.1.4组织老兵开展党的理论、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
在八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点,组织拥军优属活动。
每月组织主题活动不少于1次。开展老兵第一课、战斗经历分享、退伍后就业经验分享等活组织开展向先进典型学习,培育、挖掘并向相关部门推荐老兵先进模范。
5.1.2常态联络
5.1.2.1通过走访调查、组织座谈、接听热线等方式,主动掌握老兵工作情况、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了解实际困难和需求,进行信息登记,并逐条办理回复。
5.1.2.2开展心理疏导工作,及时将问题与需求反映到相关部门。
5.1.2.3在八一、国庆、春节等重要节点,走访退役返乡、立功受奖人员、英雄模范等。
5.1.3困难帮扶
5.1.3.1主动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兵对接落实特困供养、专项救助、临时救济等社会保障待遇。
5.1.3.2利用结对帮扶、爱心捐助等方式,帮助协调解决老兵及其他优抚对象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可设立慈善基金,用于定向救助辖区生活困难的老兵及其他优抚对象。
5.1.3.3及时走访慰问低保及低保边缘户、因病致贫等困难老兵和发生重大变故的老兵。
5.1.3.4建立与用工企业、相关部门信息沟通渠道,帮助老兵就业创业。组织老兵参加招聘会、推介会,推介老兵参加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5.1.4事务转接
5.1.4.1协助政府退役军人服务管理部门协调解决老兵反映事项。
5.1.4.2协助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开展新兵入伍前教育,协助做好退役返乡政策宣讲、谈心谈话、推介岗位等服务。
5.2服务社会
5.2.1宣传教育
组织老兵走村入户,通过站校共建等方式,开展国防教育、安全教育与防范宣传。
5.2.2矛盾预防化解
20215.2.2.1排查矛盾隐患,协助矛盾纠纷调解。
5.2.2.2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5.2.2.3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开展心理安抚。
5.2.3便民服务
5.2.3.1建立日常联络感情、收集社情民意的便捷渠道。
5.2.3.2开展结对帮扶,服务困难群众。
5.2.3.3有条件的可设置一站式服务点,提供流动人口申报、出租房服务、企业招工、咨询等预约、错时、上门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提供代办服务。
5.2.4平安行动
5.2.4.1协助开展平安护卫巡查,开展交通、消防、危化物品等各类安全隐患排查。
5.2.4.2对治安问题相对较多,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场所,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安防检查,并协助进行整改提升。
5.2.5其它
5.2.5.1协助开展河道、垃圾分类等环境卫生巡查,市场巡查等工作。
5.2.5.2参加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疫情防控等急难险重任务。
5.2.5.3参与共同富裕等工作。
6运行管理
6.1人员管理
6.1.1老兵可自愿申请加入老兵驿站,携带退役军人证件、身份证及立功受奖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名。经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入站登记手续。定期组织新入站的站员进行宣誓。
6.1.2申请加入老兵驿站人员应热心公益,遵守老兵驿站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自觉参与相关服务社会、关爱老兵的活动。
6.1.3站员因工作变动、住址变动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老兵驿站活动的,应提出退站书面申请。
6.1.4站员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或违反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劝退。
6.1.5定期组织站员召开工作例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业务培训。
6.1.6对站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优秀评选,并向相关部门推荐。
6.2资产管理
老兵驿站的资产管理应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6.3活动组织
6.3.1老兵驿站年初应制定活动计划,每月自行组织开展或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活动1次以上。
6.3.2活动前应明确具体要求;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向老兵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为老兵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活动时统一行动,宜统一服装;参加活动的站员应严格遵守活动纪律,礼貌待人,保证自身安全,树立良好形象。活动后总结成效。
6.3.3站员参加活动应有签名登记,平均每月应至少参加2次活动,年度总时长宜不少于60个小时。
20216.3.4老兵驿站应及时登记站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情况,主动与志愿服务积分等相关志愿权益制度相衔接。
6.3.5老兵驿站应与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信息互通对接、活动互动等。
6.3.6老兵驿站宜与其它公益组织开展结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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