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9.06.17?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6.06?
【效力等级】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监督
正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2019年6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央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设立专职督察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等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
第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
中心,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推进工作落实、实现标本兼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问题导向,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规依法,严谨规范,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信息公开,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
原则上在每届党的中央委员会任期内,应当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五年工作规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当年督察工作具体安排,以保障五年规划任务落实到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成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党中央、国务院研究确定,组成部门包括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部,负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在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
(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有关情况;
(四)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规范、督察报告;
(五)听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六)审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负责拟订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法规制度、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以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的组织协调和督察整改的调度督促等工作;
(五)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六)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根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安排,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组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承担具体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督察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组长由现职或者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
建立组长人选库,由中央组织部商生态环境部管理。组长、副组长人选由中央组织部履行审核程序。
组长、副组长根据每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
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和其他人员参加。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纪律,严守秘密;
(四)熟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或者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加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队伍建设,选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督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并根据任务需要进行轮岗交流。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督察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可以下沉至有关地市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二)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其他中央要求督察的单位。
第十五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
(三)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和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五)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六)生态环境质量呈现恶化趋势的区域流域以及整治情况;
(七)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生态环境问题立行立改情况;
(八)生态环境问题立案、查处、移交、审判、执行等环节非法干预,以及不予配合等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主要对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特别是整改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进行督察。
第十七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直奔问题、强化震慑、严肃问责,督察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督察的事项;
(二)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三)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不力的典型案件;
(四)其他需要开展专项督察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回头看”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的组织形式、督察对象和督察内容应当根据具体督察事项和要求确定。重要专项督察的有关工作安排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十九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第二十条
督察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
(二)组织开展必要的摸底排查;
(三)确定组长、副组长人选,组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动员培训;
(四)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五)印发督察进驻通知,落实督察进驻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进驻时间应当根据具体督察对象和督察任务确定。督察进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督察对象工作汇报和有关专题汇报;
(二)与被督察对象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负责人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信访举报;
(四)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六)针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取证,并可以责成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
(七)召开座谈会,列席被督察对象有关会议;
(八)到被督察对象下属地方、部门或者单位开展下沉督察;
(九)针对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可以视情对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实施约见或者约谈;
(十)提请有关地方、部门、单位以及个人予以协助;
(十一)其他必要的督察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督察进驻结束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形成督察报告,如实报告督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督察报告应当以适当方式与被督察对象交换意见,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党中央、国务院。
第二十三条
督察报告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被督察对象反馈,指出督察发现的问题,明确督察整改工作要求。
第二十四条
督察结果作为对被督察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
对督察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及其失职失责情况,督察组应当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和案卷,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或者被督察对象。
对督察发现需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移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索赔追偿;需要提起公益诉讼的,移送检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督察发现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报告制定督察整改方案,在规定时限内报党中央、国务院。
被督察对象应当按照督察整改方案要求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督察整改落实情况。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对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调度督办,并组织抽查核实。对整改不力的,视情采取函告、通报、约谈、专项督察等措施,压实责任,推动整改。
第二十六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文件、资料应当按照
要求整理保存,需要归档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边督边改工作。对督察进驻过程中人民群众举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督察组交办的其他问题,被督察对象应当立行立改,坚决整改,确保有关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第二十八条
加强督察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地方和单位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依纪依法严肃、精准、有效问责;对该问责而不问责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具体工作安排、边督边改情况、有关突出问题和案例、督察报告主要内容、督察整改方案、督察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督察问责有关情况等,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外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三十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应当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各项廉政规定。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进驻期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临时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督察组成员教育、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督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向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请示报告,督察组成员不得擅自表态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落实各项保密规定。督察组成员应当严格保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或者泄露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情况。
第三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不得干预被督察对象正常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
第三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应当严格遵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纪律、程序和规范,正确履行职责。督察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按照工作要求开展督察,导致应当发现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督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工作中超越权限,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开展督察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利用督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督察工作秘密的;
(六)有违反督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以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组织协调。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组织协调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违反规定推诿、拖延、拒绝支持协助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对象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积极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开展工作,如实向督察组反映情况和问题。被督察对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对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督察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调查取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推进整改落实的;
(六)对反映情况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七)采取集中停工停产停业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督察的;
(八)其他干扰、抵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督察对象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作为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延伸和补充,形成督察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可以采取例行督察、专项督察、派驻监察等方式开展工作,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
地市级及以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应当依规依法加强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篇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答记者问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05.25?
【分
类】问答
正文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已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办法》(以下简称《专项督察办法》)编制依据和意义、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专项督察办法》编制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严格程序规范、强化督察权威。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工作,推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及有关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研究制定《专项督察办法》。
一是完善督察制度体系的需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了例行督察、“回头看”督察和专项督察等3种督察类型。经过两轮督察实践,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督察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模板范式和工作程序。考虑到专项督察工作的特殊性,也需要研究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督察制度体系,指导督察工作实践。
二是总结专项督察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针对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件、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领域,以及有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组织开展了一系列专项督察,逐步形成一套既符合专项督察特点、又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和具体做法,需要及时总结并推广应用。
三是规范专项督察行为的需要。专项督察有一些事项还有待完善,如适用范围还不明确,方式方法也不统一,整改要求尚不一致,亟需进一步统一和规范起来,切实发挥督察效果。
问:《专项督察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专项督察办法》主要用于规范指导督察组开展专项督察工作,明确了督察对象和重点,规范了督察程序和权限,并严格了督察纪律和要求。
(一)关于指导思想。专项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督察组织和实施中,主要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确保正确方向;坚持问题导向,做到聚焦精准,推动整改落实;坚持目标导向,强化警示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实事求是,确保客观公正;坚持求真务实,加强暗查暗访,减轻基层负担。
(二)关于督察对象。专项督察对象根据具体督察事项而定,一般包括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及其他与督察事项直接相关的责任主体,同时兼顾涉及其他重要责任的地方、部门(单位)。
(三)关于督察重点。针对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不力,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事项落实不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等7种情形,开展重点督察。
(四)关于工作流程。专项督察相关程序和权限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做了充分衔接。督察进驻前,组织做好制定督察方案、成立督察组、整理收集资料、暗查暗访、印发督察通知等准备工作。督察进驻期间,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主要开展沟通对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工作。督察进驻结束后,督察组负责梳理分析督察总体情况,形成督察报告,按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及时组织反馈,并加强督察结果的运用。
(五)关于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应当根据督察指出的问题,于督察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整改方案,并按要求推进整改落实,6个月内形成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同时,加强信息公开,督察整改方案和整改落实情况一般应当对外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六)关于工作纪律。专项督察组织和实施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保密、请示报告和请销假等制度。按督察程序开展工作,不处理被督察对象的具体问题,坚持改进作风,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增强工作规范性和纪律约束力。
(七)关于适用范围。《专项督察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一是党中央、国务院直接交办的专项督察;二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的专项督察;三是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开展的专项督察。
问: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专项督察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开始施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专项督察办法》贯彻落实,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一)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通过公开解读、宣传报道等多种方式,做好宣贯工作,营造依法依规督察的工作氛围;采取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进驻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确保准确把握专项督察的各项程序和要求。
(二)加强队伍能力建设。专项督察政治性、专业性很强,对督察人员政治素养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将强化工作部署,加强力量调配,充实督察队伍,努力提高督察人员政治能力和业务水平。
(三)深化专项督察实践。坚持直奔问题、精准发力,严格规范程序,围绕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聚焦一批整改落实推进不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组织开展专项督察,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注重督察研究总结。认真梳理分析专项督察发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持续推进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和工作机制更好地落实落地。
篇三: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环发[2014]26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的通知
(云环发〔2014〕26号)
各州、市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坏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第14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的通知
》(环办〔2011〕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14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我厅决定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2014年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应重点针对以下几个方面:
(一)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督查查处的4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
1/事项整改情况;
(二)2013年省级环保行政处罚和督办案件,省级下达的限期治理、限期整改事项以及省级检查发现的环境隐患整治情况;
(三)环境保护部批转我省重复投诉的环境信访案件办理等情况;
(四)各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挂牌督办案件、限期治理项目、重复投诉案件办理以及专项执法检查通报问题整治情况;
(五)发生过各类环境污染事件的。
其中,我厅已将2013年由省级查处的企业违法案件、下达的限期整改和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事项梳理成表(详见附件1至附件3),供各地对照。
二、工作方法
应结合日常督查和专项执法检查开展后督察工作。针对涉及后督察的对象,在监察过程中,除例行监察内容外,还要针对上述工作范围内涉及的事项,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逐一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检查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和项目是否已按要求停产、停业或彻底关停;
(二)责令停止建设、停止试生产、停止生产或使用的企业或项目是否落实上述要求;
(三)责令限期治理、责令改正的企业是否按期完成各项整改任务,特别是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国家督查查处的4家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省级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
(四)罚款是否按期足额缴纳;
(五)是否存在其他环境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2/2014年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工作时间安排在4月至11月。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在12月上旬完成年度后督察工作总结。我厅将适时抽查各地后督察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重点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督察。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将后督察工作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并制定专项计划或方案;
(二)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拒不按要求整改、在整改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任务以及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要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对相关企业责令停产或关闭。
(三)后督察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破坏生态或污染环境的其他重大环境违法问题的,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号)及环境保护部、公安部联发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
》(环发〔2013〕126号),及时向司法部门移送案件,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责。
(四)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在2014年12月10日前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年度工作报告,并随文提交《2014年后督察环境问题明细表》及《后督察情况汇总表》(详见附件4、5)。
附件:1.2013年省级查处企业违法案件一览表
2.2013年省级查处企业限期整改一览表
3.2013年环保专项行动省级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整改一览表
4.2014年后督察环境问题明细表
5.后督察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3/2014年3月13日
附件12013年省级查处企业违法案件一览表
州企业行政处罚违法事违法事实及处罚
市
名称
决定书号
由
禄丰天河【2013-纸业43】
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楚【2013-矿冶雄30】
有限州
公司
禄县兴业限司
丰永纸【2013-有44】
公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201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污水池底部设置了1个由阀门控制的废水排放口,并与雨水沟相连,通向星宿江,虽已封堵,但尚未拆除阀门。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拆除私设阀门式排口。2.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6月6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郝家河铜矿中矿池侧面有一管道与雨水沟相连,雨水沟与郝家河河段相通,属私设暗管。部分生产废水和冲洗废水通过雨水沟流入郝家河。同时发现该公司在郝家河修建有两座水坝,有生产废水溢出流至下游。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限于2013年8月30日前拆除郝家河铜矿中矿池侧面管道。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8月22日,针对群众举报部分造纸行业偷排废水一事进行排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雨水管道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实属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虽一部分整改,但尚未做到雨污分流。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上述问题的整改。2.罚款人民币5万元。
201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粗铅生产线铅烟尘(代码HW48331-014-48)约100吨和制液车间浸出渣(HW48331-010-48)约800吨,堆存不规范,未设置危废识别标识,未进行申报登记;发现加压浸出技术1万吨/年电锌技改项目于2008年1月25日建成投产至今未办理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处罚: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建水红合兴【2013-河矿冶3】
州
有限公司
涉嫌违反危废转移和环评制度
州行政处罚违法事企业名称
违法事实及处罚
市
决定书号
由
4/201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粗铝精炼过程中产生的浮渣(公司称为“铝灰”)属危险废物(HW48/331-025-48),未进行申报登记,未设置识别标识,未制定风险防涉嫌违范预案。并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间,分19个车云南源鑫【2013-法转移次转移出售给不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云南凯鑫工贸有限公炭素有限4】
危险废司,转移过程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检查中还发公司
物
现30万吨/年铝板带资源项目,环评批复要求建设的生产废水处理站仍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和使用。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12月30日前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2.罚款人民币270万元。
2013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窑头在线监测系统SO2数值波动较大,数据异常,NOX数值均为0。窑尾在线监测显示屏无法正常开机;二是更红河州紫涉嫌违换矿物油(类别代码HW08900-249-08)堆存于机修车间燕水泥有【2013-反固废外草地处,现场堆存有约20个废矿物油桶,部分油桶内有限责任公5】
管理制废旧矿物油,堆场无任何“三防”措施,有2个点矿物油司
度
已渗漏进入地下;三是更换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未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红行为,限于2013年5月30日前恢复在线监测系统的正常河使用。2.罚款人民币20万元。
州
云南解化清洁能源开发有限【2013-公司解化33】
化工分公司
2013年6月28日21时40分,抽查1号废水排口外排废水浑浊、呈浓黑黄色,流速急,流量大,有明显温度,有异味并直接排入泸江河。经现场抽样监测,COD平均值为146mg/L;氨氮平均值103.5mg/L;色度平均值为100倍,属于超标排放。且水污染处理设施检查时未正常运行。另查,1号排放口2013年6月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为3.055958万元。处罚:1.责令限期治理,限于2013年9月30日前对废水超标问题进行治理并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事件责任者进行问责。2.罚款人民币24.4476万元。
2013年8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该公司绿春县金波金矿牛孔段3万吨/年建设项目1、2排土场未建设配套的水污染设施,即渗滤液收集池及渗滤液回收系统;二是机修废油属于危险废物,但未向环保部门办理危险废物申报登记;三是机修废油堆放点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直至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并尽快完成上述其他问题的整改。2.罚款人民币50万元。
涉嫌反水染防管理度
违污治制涉嫌云南西迈反水【2013-矿业有限染防39】
公司
法、废法
违污治固
水污染防治法
5/州企业名行政处罚违法事由
违法事实及处罚
市
称
决定书号
2013年2月27日现场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三项环境违法行为:一是危废堆场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二是未依法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三是于2012年11月5日、10日,未经批准擅自分31个车次将电解建水县涉嫌违反锌时产生的阴极熔铸浮渣(HW48331-009-48)、浸出氧化铅【2013-危险废物渣(HW48331-010-48)共1148.96吨,转移给师宗东方锌水冶6】
转移管理
红锌业有限公司和个旧鸡街盛云有色冶炼厂;2013年1厂
月4日,未经批准擅自分40个车次将电解锌时产生的浸红出渣共1511吨,转移给个旧市沙甸勇博冶炼厂。处罚:河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7月30日前完成以州
上问题的整改。2.罚款人民币162万元。
石屏方盛化工技有公司
县涉嫌违反磷【2013-环评、水科32】
污染防治限管理制度
2013年6月17日,现场检查时发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一是10000吨/年黄磷生产线于2005年投产,至今未办理过该项目环保设施峻工验收手续;二是安全池设有外排水胶管,并有外排污水痕迹。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办理10000吨/年黄磷生产线配套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2.罚款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铁尾矿改性综合利用项目,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于2011年2月开工建设,2012年3月建成投入生产,2012年9月11日隆阳区环保局要保山双涉嫌违反求该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前补办环保手续,至今未友尾矿【2013-危废管理补办相关环评手续;铁尾矿改性综合利用项目回转窑没回收有13】
制度
有规范建设烟气脱硫设施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限公司
粒物浓度严重超标;未经隆阳区环境保护局批准,擅自闲置回转窑喷淋设施,致二氧化硫严重超标。处罚:1.保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人民币35万元
山市
2013年2月26日,现场检查发现50万吨/年轮胎钢丝基涉嫌违反云南双固废、环友冶金【2013-评法、水股份有15】
污染防治限公司
管理制度
材项目生产工艺发生改变,批建不符,且试生产期限已超过2年;并于车间循环废液池池壁预留设置2个污水排放口;含油污泥属于危险废物,在临时堆放场地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处罚:1.责令50万吨/年轮胎钢丝基材项目停止生产,按程序重新报批环评文件。2.责令限期治理,限于2013年7月30日前彻底封堵私设的2个预留排污口。3.罚款人民币30万元。
华新水昭泥(昭【2013-通通)有47】
市
限公司
6/2013年9月5日,现场检查发现在线监测系统长期不正涉嫌违反常运转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40大气、固余桶废旧机油(HW08/900-249-08)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体废物管门进行危废申报登记;废旧机油堆存场所无“三防措理制度
施”,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处罚:1.责令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以上问题的整改。2.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州企业行政处罚违法事由
违法事实及处罚
市
名称
决定书号
2013年5月8日,现场检查时发现长岭煤矿擅自闲置一组云南设计处理能力200立方∕小时的矿井水处理系统;并在初级东源涉嫌违法沉淀池左侧私设排口,2013年4月16日,镇雄县环保局已昭镇雄【2013-水污染防要求对其进行封堵,直至检查时仍有二分之一左右矿井废水通煤业22】
治管理制经私设排口直排塘房河;矿井外排废水中含有油污(HW08-市
有限度
900-249-08),直接排入塘房河。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公司
法行为,限于2013年9月30日前整改完成上述问题。2.罚款人民币70万元。
2013年4月28日,对该公司尾水岩梗拆除爆破,造成约800立方米聚氯乙烯泡沫板漂浮金沙江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向金沙江水体排放泡沫废弃物;未按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应急事件发生后,未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构成突发环境事件;违反环评及批复要求,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设置1根铁管排污口;违法向金沙江水体排放悬浮物(浓度为28334.8mg/L)超标废水;擅自闲置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导致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13年7月30日前整改完成上述问题。2.罚款人民币137.6万元。
2013年5月29日至5月30日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洱海水源保护区白鹤溪入湖口附近)设有排污口,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食堂废水。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停止向洱海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限于2013年7月30日前封堵洱海水源保护区白鹤溪入湖口附近的排污口。2.罚款人民币15万元。
云鲁拉电限大司
理州
南地水【2013-有21】
公涉嫌违反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大理旅游集团【2013-有限24】
责任公司
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私设排口)
富源县十曲八连【2013-涉嫌违反
靖山镇27】
建设项
市
雄达煤矿
7/8/8
篇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法律第78条规定长江流域
一、相关条文
第七十八条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二、要点解读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将环境保护的任务定量化、指标化,并层层落实的管理措施,在1989年5月第三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被确立为八项基本环境管理制度之一。《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本条文参照上述规定,明确提出“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1)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
在长江流域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需要明确长江流域内各类主体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与担当。首先,要明晰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形成权责清晰、上下协调、空间均衡、分配有效的生态环境公共品供给制度。其次,要
明晰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责任。企业是法定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责任主体,承担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社会组织和公众既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中的直接实施者,也是社会秩序的监督者、组织者,对政府、企业的行为起到监督作用。在长江流域实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健全长江流域环境治理领导责任制
一要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的责任体系。党中央、国务院统筹制定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方针,提出总体目标,谋划重大战略举措。制定实施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长江流域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负总体责任,加大资金投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市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要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统筹考虑流域特征和地方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对长江流域、跨区域、国际合作等重大环境治理事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其他由地方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三要完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促进开展环境治理。流域各地区应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合理
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将环境保护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资源开发利用及相关专项规划。
四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以解决长江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实施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健全长江流域企业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企业是污染的制造者,也是治理者。应当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要求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3)健全长江流域公众和社会组织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强化社会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长江流域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境监督渠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环保志愿者等各类群众团体组织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作用。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篇五: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环保督察再启动
印文
【期刊名称】《印刷杂志》
【年(卷),期】2018(0)12【摘
要】11月6日,第二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全面进驻,历时1个月.在今年的机构改革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成为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的内设机构之一,例行督察和“回头看”是其主要工作之一;而明年开始,还将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历时三年.
【总页数】1页(P56-56)
【关键词】环保;再启动;生态环境保护;机构改革;内设机构;中央;办公室;历时
【作
者】印文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X793【相关文献】
1.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咸阳市人大调研省委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侧记
[J],杨峻;贾亮
2.环保督察:督查+督察=严抓环保新常态[J],贠天一;3.环保部6大“督察局”亮相:中央环保督察常态化迈出关键-步[J],;4.优化省级生态环保督察机制
提升省级生态环保督察能力[J],徐敏云
5.中央环保督察对中国城市空气质量影响的实证研究——基于"环保督查"到"环保督察"制度变迁视角[J],刘亦文;王宇;胡宗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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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社会与生态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研究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环境监测站?贺玉红摘要: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环保督察是重要的内容,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环保督察工作体系,切实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内容有序落实到位。本文围绕环境保护督察进行了探讨,从环境保护督察总体框架的阐述入手,对环境保护督察的依托载体、环境保护督察的权威保障、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实效性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供相关人士参考。关键词:环境保护督察;督察制度;环保督察体系;环保督察效能一、引言自2019年6月6日起,我国正式实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这一规定的内容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和要求来制定的。通过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地区政府部门以及生态环保及大型国有企业的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和环保监管工作进行督察。这一工作规定的实施是我国新时期规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重要举措,是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基础保障。二、环境保护督察总体框架环境保护督察是一项基于党政同责的制度措施,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推广,以中央的名义由全国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小组对各地区的政府部门、环保部门及国有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很好地实现从企业监管到党政企督察协同的根本转变。我国的环境保护督察的框架的重要载体包括三条脉络:由中央环保督察小组带领组织权威督察,由本部门环境保护督察负责人带队进行专项性督察,由环境监管部门和各级督察中心进行例行性督察。通过各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进展,采取自上而下的环境保护约谈机制,将传统环保监管工作中的只针对企业,转变为对政府机构部门和企业的多面监督,发挥出组合拳的效力,将内在压力实现自上而下的传导,从而监督地方政府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促进环保部门发挥出应有的环境保护职能,规范国有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总体来看,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的建立彻底扭转了过去遇到环境问题只问责企业的管理状况,最大化地调动起党委、政府及环保部门的责任心,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内容。一旦没有发现环境保护问题,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将受到多种惩罚性手段。三、环境保护督察的依托载体在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环保督政约谈是·214·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载体。通过环保督政约谈制度的实施,为追究政府机构部门的环境工作责任奠定基础保障,也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落实好各级责任的重要抓手。在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环境保护约谈制度成为环境保护督察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逐渐内化为环境保护督察的一项常态制度。目前,我国的环境保护约谈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分类分级的环境保护约谈机制。环保约谈制度主要从两个层面发挥效力:一方面,党中央代表国家层面对省级政府及环保部门进行环境保护约谈,表现出环境保护约谈的权威性,通常具有一定的行政上下级关系,而且涉及一定的行政考核和行政审批权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另一方面,省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对下级地方政府、环保机构及企业进行环境保护约谈。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从中央到省级再到地级的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体系,而自上而下的环保约谈机制充分表现出环保督察体系的权威性,在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载体作用。四、环境保护督察的权威保障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是打通环保治理工作末梢,提高环境保护工作落实效率的重要举措。以党中央领导部门为首的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中央环保督察领导组组长由全国人大、全国政协等专门委员的主任担任,属正部级别,具有丰富的从政经验。而中央环保督察领导组副组长由环境保护部门领导担任,奠定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高级别的基调;二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采取党政同责的机制。由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对党委、政府等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督察;三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以省级层面向下实施压力逐级传导的机制。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由省级层面开始进行环保督察,对党委、政府进行环保督政约谈,采取查阅党政工作档案、基层群众调研、信息投诉举报、现场环境工作抽查等多样化方式来全面调查,对发现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补充督察,形成科学有序的工作链条,提高环保督察的覆盖面;四是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准备环节、进驻环节、报告环节、反馈环节、移送环节、问题发现和整改环节环环相扣,紧密衔接,有效保障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整体性、严格性和实效性。五、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效性分析随着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开始实施,这一工作体系也越来越成熟,越来越完善。除了中央环保督察领导小组以及环保督政约谈外,环境保护部门也在环境工作的细节处针对特定问题成立了专门的督察工作小组,对突出环境问题进行专项督察。对环保问题的所在省份进行环保巡查、社会走访、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的督察,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补充和支持,有力夯实了前一阶段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更进一步地解决了前一阶段督察工作中发现的一些突出环保问题。从具体实施成效上看,专项督察解决了环保督察工作中的一些现实问题。如一些地方机构部门对督察人员表面应付敷衍,导致环保督察工作流于形式,专项督察更好地确保了地方环保督察工作的开展。专项督察工作采取不通知、不声张的方式,直奔工作现场,免去了陪同接待,避免了事先有所准备的工作汇报,以基层现场为首要工作调查场景,提高了专项督察结果的真实性,更直观地了解到环保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促使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充分发挥出实效性。六、结语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在督促各级党政部门、环保机构和国有企业认真履行环保责任的过程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未来,随着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相关工作制度、流程标准将越来越清晰完善,结合环境技术的不断创新,我国环保督察工作将不断迈上新台阶。参考文献[1]罗三保,杜斌,孙鹏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回顾与展望[J].中国环境管理,2019(5):16-19.[2]李干杰.依法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J].环境保护,201(12):14.
篇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
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信息简报
【概述】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1433chen”为你整理了这篇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一是召开狮子口水库放水协调推进会。针对小西河生态用水不足的问题,为维护小西河生态健康,我局于今日协同住建局,县爱众水务有限公司,县水投公司,关门石水库召开狮子口水库防水协调推进会,同时制定了狮子口水库放水方案,明确放水方式、放水总量及流量、放水时间。因本次放水水流由狮子口水库泄洪闸直接流入狮子坝河、小西河,途径城北镇、鼎屏镇、城南镇等乡镇,为保障沿途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措施。
二是对石永镇发出高峰水库大坝除草交办通知。按照县生态环境局10月30日“第二次省级生态环保例行环保督察”工作安排,要求石永政府赓即整改,做好水库大坝杂草清理工作,全面整治水库周边环境,白色垃圾以及河面漂浮物,加Word可编辑/A4打印/双击可删除
强水库日常巡视巡查,减少水库面源污染,督促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整改措施真落实,整改问题见真效。
三是成立工作小组对我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查。印发《邻水县水务局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查工作方案》,成立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对水源地整治、黑臭水体整治、河道采砂、饮水安全、水生态修复等工作存在的风险隐患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加大水库巡查力度,组织人员在万秀桥水库、关门石水库、荆坪水库开展水面漂浮物打捞工作,切实维护好水质水体,确保水源地安全,全力推进涉水生态环境整改工作进一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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