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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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7篇)

2023-05-02 17:3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信访举报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件线索的重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对党员干部、行政监察对象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下文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全文!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

  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

  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

  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

  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

  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

  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

  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

  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15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

  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篇二: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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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度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工作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建立信访问题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结合信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实施细则。

  一、考核原则

  坚持属事化解、属地稳控,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注重过程、强调实绩、保持连续、制度规范、客观公正、结果公示、接受监督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

  各乡(镇、街道)及县直各部门。

  四、考核方法

  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全面细致的要求,具体考核程序是:

  (一)考核分值。考核采用百分制。

  (二)方法步骤。每季度县信访局根据日常报送材料情况,组织考核人员检查信访事项办理和赴省进京上访情况,核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和有关数据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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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果认定。信访局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及时汇总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县信访联席会议审议后,每季度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五、考核实施细则

  (一)进京赴省上访治理工作(10分)

  1.进京访、赴省访发生极端事件的每批次扣5分,进京非访,每批次扣2分;进京访、赴省越级上访,每人次分别扣0.5分、0.3分。(以省、市通报信息为准)

  2.进京集体上访,每批次扣4分,重复进京集体上访的按2倍扣分(以省、市通报信息为准)

  3.发生赴省集体访5人以上10人以下1批次扣1分,11人以上20人以下1批次扣2分,21人以上50人以下1批次扣3分,51人以上的1批次扣4分。

  以上三项扣分扣完为止。

  (二)信访事项办理(80分)

  1.县级以上(含县级)交办信访案件,按规定办理时限化解并及时录入贵州省信访信息系统计40分,未按时向信访人出具受理告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再受理的1件扣1分,办理不规范的每件扣2分,超期未办结的每件扣3分(以网上查询为准)。

  3.集中交办的信访积案,按规定时间息诉息访并及时录入系统100%的计20分,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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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省市领导包保化解信访案件完成100%的计20分,按规定办理时限化解并及时录入贵州省信访信息系统,未按时办结或办理不规范的按比例扣分。

  5.超期未办理的信访案件被督办的每件扣2分,被通报的每件扣3分,被问责的每件扣4分,以督办记录、督办通知、问责处理文件为准。

  6.无信事项办理的县直部门考核得分为考核平均分。

  (三)矛盾纠纷排查

  1、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计2分。

  2、每周五按时上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情况的计8分,每缺一次扣0.5分。

  (四)扣分因素

  1.未正常开展信访工作,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

  2.属事与属地分离的同一信访事项,属事单位、属地单位分别扣该项的同等分值。

  3.重要重点人员漏排查或排查未上报造成进京上访的每批次扣4分,到省访每批次扣1分。

  六、考核纪律

  (一)坚持原则,严格依据本办法实施考核。

  (二)被考核单位要提供原始证明材料,严禁弄虚作假。

  (三)考核结果要做到可查询、可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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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

  《信访条例》已经2021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00五年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亲密联系,爱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纳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仔细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纳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恳求供应便利条件。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14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准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训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冲突和纠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准时化解冲突和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讨论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利工作、便利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详细负责信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五)讨论、分析信访状况,开展调查讨论,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

  /14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肯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爱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赐予嘉奖。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赐予嘉奖。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供应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

  /14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状况供应便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准时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恳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恳求的办理状况。详细实施方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加、有利于快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救济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加,运用询问、训练、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准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恳求。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状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

  /14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供应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恳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纳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恳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14有关机关对采纳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恳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恳求、事实、理由。

  第十八条

  信访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纳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供应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二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四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急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污辱、殴打、威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平安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14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状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打算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状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准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打算。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状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状况。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状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根据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打算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14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根据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状况。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状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打算受理机关。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

  /14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马上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准时实行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扬法制、训练疏导,准时妥当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状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仔细讨论论证并乐观接受。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状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状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对重大、简单、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进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进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14听证范围、主持人、参与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恳求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恳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恳求缺乏事实依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恳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状况简单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恳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

  /14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恳求复核。收到复核恳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恳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旧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恳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觉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准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值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状况;未接受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准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峻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

  11/14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赐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状况分析报告: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二)转送、督办状况以及各部门接受改进建议的状况;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接受状况。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恳求意见的。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12/14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恳求未予支持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状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冲突并造成严峻后果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峻后果的,对

  13/14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判或者训练。

  经劝阻、批判和训练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行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赐予治安管理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赐予治安管理惩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信访条例》同时废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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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该如何实施里面的主要内容呢?下文是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江苏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厅字〔20xx〕3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综合运用督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目标考核。党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专题汇报,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信访工作组织网络,落实机构、编制、人员、经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有效开展;

  (二)认真执行信访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三)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坚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矛盾的产生;

  (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访风险预警防控,对本级范围内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三跨三分离"信访事项,明确责任归属,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并加强对信访群众的教育疏导;

  (五)对信访矛盾较多、任务较重的地区加强协调指导,对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有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六)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亲自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省领导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下访活动,市级领导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接待群众

  来访,县级领导每月至少安排一次定点接访,乡级领导随时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并负责处理本地区本领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承担以下信访工作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关于信访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把信访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属于本部门及其下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严格落实首办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和化解;

  (三)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定期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四)对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因责任不落实、问题不解决导致矛盾增加或激化的,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分别参照同级党政领导接访时间安排接访,协调处理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突出问题,包案化解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依照法定程序、法定途径和诉讼与信访分离制度,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

  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其督查机构针对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范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

  省信访局负责对各设区市、省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通报表扬;对问题较多的,加强工作指导,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对因责任不落实导致信访矛盾产生、事态扩大,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干部,不得提

  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细则所列责任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因决策失误、工作失职,损害群众利益,导致信访问题产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严重损害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应当解决的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对待信访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发生的集体访或者信访负面舆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信访部门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和给予处分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对前款规定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

  (一)责成说明情况;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诫勉谈话;

  (五)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六)党纪、政纪处分;

  (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对发生较大规模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重复集体上访,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责成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干部说明情况,或责令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

  第十五条

  对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必要时,可约谈所在地区、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第十六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矛盾高发、群众反复越级上访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等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由县级以上信访部门等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干部、信访工作分管领导干部等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

  当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

  第十七条

  对信访矛盾相对突出,或者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本地区、本部门信访矛盾居高不下,群众多次大规模集体上访,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实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必要时,可派驻工作组对重点管理地区、部门和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省信访局根据信访形势和任务需要,对信访问题较多、群众上访量较大、工作比较薄弱的县(市、区),向省委、省政府提出实行重点管理、挂牌督办的建议。

  对受到重点管理的地区、部门和单位,重点管理期间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受到诫勉谈话或重点管理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具有本细则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造成信访群体性事件、发生极端事件等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信访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处理结果反馈信访部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信访部门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信访部门在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

  第二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和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的机关和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设区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xx年3月5日印发

  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责任制,切实落实领导责任,惩处信访工作违纪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信访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是指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领导责任,是指有关领导人员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时,承担的与领导工作职责相关的责任,分为主要

  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参与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二)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三)本地区、单位或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后,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一)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

  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

  第九条违反规定使用警力处置群体性事件,或者滥用警械、强制措施,或者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武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条在信访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

  第十一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政纪处分外,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可同时建议有关机关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可以责令作出深刻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的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

  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负责制

  第一条为了保证维稳信访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本部门工作人员做好维稳信访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维稳信访部门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XX党委关于建立健全首问首办负责制有关要求,结合维稳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负责制是指本部门在开展信访工作时,首位接听信访人电话、处理信访人来信、接待信访人来访的工作人员,对信访人员来电、来信、来访提出的有关事项,及时、认真地予以解答、引荐、办理,把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一种责任制度。

  第三条信访事项首问负责制是指第一位接听来电、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和程序,认真、热情、负责地做好接待、协调和处理的责任制度。第一位接听来电、处理来信和接待来访的-1-部门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信访事项首办负责制是指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划分,具体负责解答、办理信访事项的部门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划分对信访人员来电、来信、来访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认真、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按工作职责、岗位责任、业务分工,具体负责解答、办理该事项的部门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信访事项首问责任人责任。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语言文明,耐心听取信访人来访、来电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在了解信访人来访、来电所问事项后,自己能够解答或办理的应该即时解答或办理,自己不能解答或办理的事项要根据职能,及时负责告知、接洽并引荐到首办处室或首办人员。

  第六条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人责任。首办责任人和首办责任处室应

  态度谦和,热情接待,主动问其来访事由,要以“一张笑脸、一匀问侯、一把椅子、一杯清茶”待人,要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酎心听讲,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观象。处理信访人来信要认真、及时,接听信访人来电要礼貌、周到,处理信访人反映的-2-信访问题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的程序进行规范处理。受理信访人员所要办理事项,对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能及时办理的,要及时给予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说明情况,并负责跟踪办理,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及时答复办理结果。对不符合办理条件和要求的,要说明理由,做好解释。

  第七条来电、来信及来访的信访人员有权向首问责任人、首办责任人查询该事项转办、办理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本部门要对首问首办负责制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应当履行信访事项首问首办责任而未履行,违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首问首办责任人相关信访工作责任。

  信访事项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确保稳定中的基础性作用,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树立维稳信访部门良好的对外形象,根据XX党委关于制定限时办结制有关要求,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维稳信访工作

  -3-

篇六: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信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信访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访管理工作,理顺职工信访程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稳定的大局,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信访”是指公司职工或相关的法人及个人,以电话、信件、走访等形式,向公司反映情况,提出批评、建议、要求,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分为职工信访人和非职工信访人.第三条

  合法的信访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四条

  各单位要以压倒一切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倾听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职工的监督。主管领导要认真接待来信、来访,主管部门要及时处理信访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第五条

  信访工作在公司党政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信访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指导基层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担任,设副组长2名,成员由信访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基层党支部书记组成。

  第七条

  公司党委办公室是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设有专人员负责日常的信访接待工作。

  第八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一)受理信访人的来信、来访;承办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二)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向有关单位及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交流信访工作信息、经验,指导基层信访工作.(三)向信访人宣传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四)向有关责任单位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五)有权依据事实与规章,建议公司追究信访反映问题中造成严重后果的失职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六)对重大、疑难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信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单位负责人采用联合办公的形式研究处理问题。

  (七)需要处理的其他信访工作。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下列事项,可按照逐级信访的规定向公司信访部门提出:

  (一)向公司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及建议。

  (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投诉请求。

  (三)反映所属单位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请求.第十条

  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集团公

  司、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企业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照有关程序进行信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有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有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企业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实行一级处理,即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一级单位;集团公司为信访事项处理的二级单位,负责复核。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按照逐级信访原则,先向一级处理单位提出信访事项。对已经受理,并在调查处理或复核规定期限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不得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多头缠访.第十四条

  信访人可以通过写信、打电话等方式反映问题。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单位和联系电话;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书面形式的信访材料交到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不可多头投递。

  第十五条

  多名信访人反映同一问题和要求的,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荐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信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在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立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采取适当的方式通知信访人。

  对决定受理的信访事项,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经信访人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司法处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

  第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归属不清或涉及多个单位的信访事项,应由信访主管部门报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对超出本级处理权限的信访事项,应向信访人做好解释疏导和政策法律咨询工作,教育引导信访人依法信访,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

  信访人要求直接向公司领导反映问题的,由信访主管部门按照《公司领导接待日制度》进行安排。

  第二十条

  信访人直接向公司信访主管部门以外的各职能部门提出的信访事项,接待部门经审查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直接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告知信访人向主管单位或信访主管部门提出.第二十一条

  信访部门对接待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隶属单位、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及理由等。

  第二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单位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二十四条

  办理信访事项,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材料齐全、处理意见落实,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十五条

  处理信访事项,一般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笔录。

  (二)告知信访人信访权利和义务。告知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本细则第三条、九条、十条、十一条、十三条、二十八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规定的内容.(三)查处。对受理调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调查取证,然后根据事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四)答复.将调查的事实及处理决定告知信访人。如信访人需要,应及时为信访人出具《信访答复意见书》,并由信访人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处理信访事项的时限,一般为30日,复杂的可延至45日。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不同意公司处理意见,可持《信访答复意见书》向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申请复核,否则,集团公司不予受理.第二十八条

  职工信访人对集团公司复核后做出的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对集团公司的答复意见不服,但不能提供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而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集团公司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但应将来访情况告知责任单位,要求其做好信访人罢访工作。

  对答复后重复写信的,坚持复信3次。如信访人坚持继续写信,又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信访部门对此类来信只做存档备查,不再处理。

  第三十条

  信访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承办信访事项,可根据信访事项的类别,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照与信访人约定的时间答复信访人。

  (二)对领导直接批转本部门办理的信访事项,应认真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办理,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及时答复信访人。

  (三)对信访主管部门转交办理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承办单》,应当在45日内办结。信访事项办结后,要以文字形式将办理结果及原件送交信访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信访部门说明情况;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退回公司信访部门。

  (四)对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事项,填制《信访事项呈报单》并将有关的信访材料转呈公司主管领导阅示.(五)根据公司主管领导的批示,组织对特定的信访事项进行专题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处理权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予以解决.(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的,办理单位可以比照有关规定酌情处理;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视情况向上一级单位反映.(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不予解决,并做好解释工作.第三十二条

  对集团公司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或按交办要求的时间)处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和原件报送交办部门(领导);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部门(领导)说明。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出具的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是信访答复的主要依据.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说明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要突出说理性。

  第三十四条

  答复可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下列情况可采用口头形式:

  (一)信访人对处理意见满意,本人不要求书面答复的。

  (二)咨询和建议性质的。

  (三)信访人言行失常的.(四)信访事项已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过的。

  (五)信访事项明显超出有关政策界线的。

  第六章

  责任追究及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事由纳入公司对各基层单位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列入对各基层单位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一)公司信访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在职职工非正常上访情况.(三)因工作不力、处置不当引发缠访、闹访情况。

  (四)因信访工作,被集团公司、公司通报表扬或批评的情况。

  (五)其他对公司信访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职工近亲属因家庭利益到集团公司信访,集团公司明确答复其信访要求不能解决后仍坚持信访的,视同职工本人信访。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报告、不按规定登记的.(二)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推诿、敷衍、拖延造成职工缠访、闹访的.(三)承办信访事项的单位超出规定期限未做出处理或不按要求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

  (四)歪曲事实真象,违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信访事项做出错误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上级机关、职能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六)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将控告、检举材料透露给当事人,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职工在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上访。如因脱岗上访影响生产或发生事故,公司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工作秩序,信访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

  评教育,对于职工信访人,可以通知其所在单位将其带回,并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应及时通知公安人员到场,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信访人意愿、要求的走访,信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是公司在职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武保部门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的处理,经公司领导决定后,相关单位必须执行。

  (一)已经由联席会议方式议定解决方案的信访事项。

  (二)信访主管部门根据领导授权组织专题调研后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的信访事项。

  (三)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领导决定信访事项处理的方式包括: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

  对须经公司领导在有关的会议上集体研究决定的信访事项,上会事由原则上由该项信访事项的承办单位提出,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信访主管部门提出。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初信、初访”事项的办理工作,努力做到“一次清”、“一次结”,坚决防止把小事拖大,大事拖难。

  第四十四条

  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深入基层开展信访排查工作,及时发现矛盾、主动化解矛盾,变上访为下访.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等规范性文件发生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

  秦港二公司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军

  范广志

  副组长:张保民

  杨

  光

  成

  员:刘

  楠

  周玉山

  齐宝祥

  郑学子

  黄亚军

  张守礼

  高敏杰

  刘继生

  王春伟

  办事部门:党委办公室

  李瑞丰王振平刘文杰程立明彭先根冯维松王建兴石大文何希良

  王根良

  杨庆万

  陈连宽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呈报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住址

  信

  访事由摘要

  呈

  报

  意

  见

  年

  月

  日

  领

  导

  批

  示

  年

  月

  日

  信访时间

  人数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承办单

  第

  号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住址

  信访时间

  人数

  信

  访事由摘要

  交

  办

  意

  见

  年

  月

  日

  备注:

  1、此件请抓紧办理,办结后将办理结果连同附件一起报送办公室。

  2、如遇特殊情况在45日内不能办结,应尽快与办公室联系并书面报告进度。

  3、举报信件严禁转给被揭发单位和被揭发者。

  秦港二公司信访事项提示单

  第

  号

  被提示

  单

  位

  主管领导

  提

  示

  问

  题

  及

  要

  求

  备注:被提示单位应自接到提示卡之日起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公司信访主管部门。

  信

  访

  答

  复

  意

  见

  书

  信

  访

  人

  受理单位

  信访人姓名

  单位或地址

  反

  映

  内

  容

  调

  查

  情

  况

  性别

  年龄

  职业

  人数

  答

  复

  意

  见

  盖章()年

  月

  日

  回访情况

  信访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信访事项受理通知书

  同志:

  您向秦港二公司提出的事项,我公司已决定受理。根据《信访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特将下列事项告知给您,以便于您依法信访,并有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1、信访事项办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程序规范、手续完备.2、自信访人签收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办理单位应将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并视信访人的需要出具答复意见书。

  3、因信访事项情况复杂,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办理单位应按程序报批。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向信访人说明延长的理由和时限。

  4、办理单位有义务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或了解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度,应当到集团公司信访接待室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3人。

  6、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在办理期限内,不得向任何机关再提出同一内容的信访事项。

  8、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在国家机关或集团公司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

  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人签字:

  秦港二公司年

  月

  日

篇七:信访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信访工作条例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和其他与学校有关的单位及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校务信箱以及各单位网络交互平台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应当由学校及有关单位处理的活动。

  信访人是指采用上述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的师生员工及校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信访工作者是指学校各单位负责办理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三条信访人就下列信访事项可向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提出: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医疗、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

  (二)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意见、要求和批评;

  (三)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的领导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校及各学院、各单位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于学校解决范围的投诉及控告。

  第四条信访工作是听取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勤政廉政的重要渠道,是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学校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学院、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主动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条学校各单位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承办、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三)预防与化解矛盾相结合;

  (四)便民、公开、务实、高效、保密;

  (五)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制定学校信访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研究部署学校重要信访工作,处理、决定重大信访案件以及疑难等问题。

  第七条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办公室,牵头协调全校信访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及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意见、安排和部署;

  (二)受理来信、来电、来访接待;

  (三)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信访信息情况;

  (四)根据学校领导的指示,协助并负责督促、检查有关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根据主管领导的指示,协调解决有关综合性信访问题;

  (六)负责重要信访件的管理、归档工作;

  (七)承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八条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信访工作主要职责:

  (一)向信访人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及时解决和思想疏导的原则,及时、公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为群众办实事,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做好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对发现的突发性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要及时制止并加强疏导,妥善处理,主动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减少群众越级上访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对群众所提出的意见和问题,凡是能办理的,必须及时办理;需要报学校领导批阅或有关单位办理

  的,应及时转送学校办公室协调处理;对重大问题和无权处理的问题,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反映;

  (四)承办学校办公室交办的信访工作,按照校领导要求办理上级信访部门转办的信访案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对信访人给予回复;

  (五)对于群众来信和接待工作,应当建立登记、转办、催办、回复、检查、存档等各项制度,对署名信件和来访提出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章信访办理程序

  第九条收件

  学校本部各处室收到外单位转来的信访件,包括上级交办件和转送件,以及收到的群众来信,统一交由学校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

  第十条登记

  学校办公室实行当天信件当天启封、装订、登记。区分急信、要信、普通信,检查是否有附带物品,注意保持信件特别是信封的完整,登记群众来信的收信日期、通信地址、挂号信的条码号、来信编号、来信内容等相关资料,确保信件不丢失,不损坏。

  第十一条受理

  根据信访件反映内容的不同情况,当场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对上级部门的交(转)办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于我校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拟办

  学校办公室根据信访件情况,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学校领导阅示。

  (一)对上级交办、市领导批示的信件,以及情况重大、紧急,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比较集中处理不当容易引发********件的信访事项和其他重要立案处理的信访问题,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呈报学校领导。

  (二)反映的问题、意见属于学校某一职能部门管属的信访件,学校领导阅示后,批转对口的职能部门阅处。其中属于揭发、检举的信件,转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属于医疗纠纷的信件,转交医院管理处调查处理;属于人事问题的信件,转交人事处调查处理;属于教学或学生管理问题的信件,视情况交学生处、研究生学院或教务处

  调查处理;属于后勤管理问题的信件,交由后勤校产管理处办理,等等。

  (三)反映的问题、意见属于学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属的,需要几个单位协调处理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处理,或明确由一个主负责单位牵头、其他相关单位配合处理;

  (四)对于公益性问题的回答,学校办公室可酌情将处理结果在校园网上公开答复。

  第十三条交办

  学校办公室收到学校领导的批示后,应尽快将信访材料转交有关处室、单位办理,交办时应当提出办理要求,要求承办处室、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十四条承办

  承办机构应认真开展对信访事项的了解调查,对学校交办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件,承办单位应当在交办函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办理报告。

  第十五条答复

  (一)信访人留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件办理完毕后,必须予以答复。一般信访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向信访人答复,并征询是否满意等意见。

  (二)各承办单位回复信访人的书面复函,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发或本单位办公室核发,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三)需要答复上级机关的复函,由承办单位拟文,经学校办公室核稿,并呈学校领导审定后发文,办文完结后由学校办公室将复函送达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督办

  (一)学校办公室发现承办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末答复信访人或未按规定反馈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二)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校领导反馈督办情况,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承办处室、单位收到督办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反馈办理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不能办结的、未采纳改进建议的,要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归档

  对上级交办件、领导批示件以及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学校办公室应及对归档,全年的归档资料须在次年一季度前按归档要求整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其情况予以表彰或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九条对不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不按信访工作程序与纪律办事,导致校园产生不稳定因素的,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遵照国家及学校有关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对相关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问责与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范文二:

  北京市局(公司)制定信访工作实施细则

  为做好新时期的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保持北京烟草的内部和谐以及与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密切联系,促进北京烟草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北京市、国家局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制定信访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对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信访工作纪律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并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要坚持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的信访工作原则,把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把第一责任落实到强化基层基础上,切实把信访突出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单位、本部门,解决在基层,不能将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信访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负直接责任项;其他班子成员

  一岗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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