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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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6篇)

2023-05-01 17:35:02 投稿作者:网友投稿 点击:

篇一: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手册:《巡视工作条例》知识解答

  “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知识手册:《巡视工作条例》知识解答

  11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是根据什么制定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

  117、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

  118、我国实行几级巡视制度?

  两级。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11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12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12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构成有何规定?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12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什么?

  ①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②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③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④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⑤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⑥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⑦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12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领导的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有何规定?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12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什么?

  ①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

  ③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

  ④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⑤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12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①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②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③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④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⑤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12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要求是什么?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12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①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②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③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④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128、《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①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④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12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哪些问题?

  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②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③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④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⑤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130、《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开展工作?

  ①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②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③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④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⑤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⑥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⑦召开座谈会。

  ⑧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⑨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⑩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开展专项检查。

  ?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13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对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怎样处理?

  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

  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132、《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有哪些工作要求?

  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13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工作要求有哪些?

  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13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工作要求有4哪些?

  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135、《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怎样做?

  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3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应该怎样进行移交?

  ①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②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③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137、《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怎样做?

  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38、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什么重要依据?

  答: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13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对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怎样做?

  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140、哪些部门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答: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41、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什么纪律?

  答:巡视工作纪律

  142、巡视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①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②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③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④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⑤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⑥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143、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哪些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①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②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③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④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⑤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⑥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144、《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1年8月3日起施行。2021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篇二: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一、单项选择题

  1、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制定《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B

  A《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中国共产党章程》

  C《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D《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制度。A

  A巡察B巡视

  C巡察监督D巡视监督

  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担任。D

  A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

  B同级党委书记

  C同级党委副书记

  D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4、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A

  A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B巡视工作办公室

  C巡视工作协调小组

  D巡视监督办公室

  5、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B

  A

  B

  C

  D

  6、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B

  A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B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C同级党委组织部

  D上级党委组织部

  7、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A

  A调整

  B调离

  C免职

  D辞退

  8、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有关途径进行移交。其中,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A

  A纪律检查机关

  B被巡视党组织

  C司法机关

  D组织部门

  9、巡视组不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D

  A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B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C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D履行执纪审查职责

  10、巡视组实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B

  A组长责任制

  B组长负责制

  C组长制

  D组长管理制

  11、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A

  A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B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C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D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12、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提出处理建议。C

  A纪律检查机关

  B政法机关

  C被巡视党组织

  D组织部门

  13、巡视工作坚持()。D

  ①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②实事求是、依法依规

  ③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④一律平等、宽严相济

  ⑤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A③④⑤

  B②③⑤

  C②③④

  D①②③

  14、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B

  A专题报告

  B巡视报告

  C反馈建议书

  D专项报告

  二、多项选择题

  1、()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BD

  A党的中央委员会

  B中央有关部委

  C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

  D中央国家机关部门

  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包括()。ABC

  A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B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C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

  D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3、巡视组设的职位有:ABCD

  A组长

  B副组长

  C巡视专员

  D其他职位

  4、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ABCD

  A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B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C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D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5、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的重要依据。AD

  A考核评价

  B纪律处分

  C组织处理

  D选拔任用

  6、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监督。ABD

  A党员

  B干部

  C领导

  D人民群众

  7、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等意见。ABCD

  A谈话函询

  B初核

  C立案

  D组织处理

  8、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包括()。ABCD

  A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B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C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D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9、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BCD

  A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B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C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D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10、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ABCD

  A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B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

  C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

  D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11、巡视工作人员实行()。BCD

  A财务回避

  B公务回避

  C任职回避

  D地域回避

  三、判断题

  1、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2、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3、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4、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

  5、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6、巡视工作人员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轮岗交流。×

  7、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同级党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8、特殊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9、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10、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

  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篇三: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监事会监督职能,规范巡视工作,根据《

  有限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巡视的范围为新联合系所有的营运主体,包括控股公司及集团管理本部、一线公司及其他二级单位。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经营为核心,围绕经营结果、治理水平、内控管理、核心工作推动及决策层成员忠诚度、执行力、廉洁

  自律等事项开展,达到了解事实、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目的。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四条

  监事会为巡视工作的领导机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本年度的巡视工作,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即审计部负责巡视工作的具体事务办理,包括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落实巡视工作的具体安排等。

  第六条

  各监事分别担任巡视组组长,带队承担巡视任务,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实施巡视的职责是:

  1、贯彻并执行股东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2、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3、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4、向股东会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5、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对一线公司的巡视,每年开展1至2次;控股公司和集团本部开展一次;根据具体情况和问题线索,可进行专项巡视。

  第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根据被巡视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并报监事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员工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二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1、调阅、复制、复核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2、对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组织民主测评、员工访谈、接受举报;

  3、对举报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4、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分公司、项目地、门店或者部门进行暗访、走访、检查、调研;

  5、就发现的重大问题对领导班子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沟通、约谈、了解;

  6、巡视组认为其他有效的方式。

  第十三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出具巡视报告及巡视通报,汇总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及建议。提报监事会审定。

  第十四条

  监事会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股东会审定。

  第十五条

  巡视报告及巡视通报经股东会审定后,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集团领导班子通报,并就需要监管和整改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对必须立即处理的问题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严重违规违纪的班子成员或责任人可依据《监事会工作守则》直接行使经济处罚或提请行政处理,直至履行司法程序。

  第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如对通报中反馈的问题有异议,可在通报发布会后3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或股东会提出申诉,监事会将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七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报送监事会,并签署整改责任书。

  第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须按照整改方案中确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监事会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监事会根据被巡视单位提报的整改报告将通过回访、应当通过回访、复盘、验收等方式核实被巡视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可作为对一线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其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忠诚守规、廉洁律已;

  2、有强烈的责任感,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新联合系相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巡视任职回避原则。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巡视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巡视工作程序,自觉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和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员工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

  3、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

  4、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2、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4、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

  5、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被巡视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员工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监事会举报或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股东会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四: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全国一盘棋。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

  -1-

  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2-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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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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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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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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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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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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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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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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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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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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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_条例

  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5-20中共山东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下文是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实施巡视条例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市、县(市、区)、省直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省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在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

  第三条

  我省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部署要求,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

  我省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省委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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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省委的有关决议、决定以及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二)研究提出我省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五)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具体机构编制事项,根据中央有关要求确定。

  第八条

  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四)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会同省委巡视组对巡视整改工作进行督办;(五)配合省纪委机关和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六)配合有关部门健全财务、后勤等管理制度,为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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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巡视任务和工作实际,可以抽调人员组建若干专项巡视组,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条

  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专员为领导职务。

  省委巡视组组长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方式配备,专职巡视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主要从省委巡视机构和纪检监察、组织系统领导干部中选配;兼职巡视组长根据巡视任务需要,主要从具有巡视、纪检监察、组织等工作经历的厅级领导干部中选调。省委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省委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巡视组全面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对起草巡视报告、移交问题线索等工作进行审核把关,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巡视组副组长根据组长要求,组织落实具体巡视工作,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组织起草巡视报告等材料,配合组长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采取组织选配、单位推荐等方式配备。

  建立巡视工作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抽调熟悉纪检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审计、信访等工作的干部和其他方面优秀年轻干部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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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实际的考核、测评、考察、培训的具体办法,畅通巡视工作人员晋升、交流渠道。对巡视工作人员的职务晋升,有关干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巡视机构意见。

  巡视工作人员的考核、测评和考察,由干部主管部门在巡视机构范围内组织进行,年度考核等次单独确定。

  有关部门应当把巡视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纳入总体规划,省委巡视办和省委巡视组应当加强日常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第十五条

  省委巡视办成立机关党组织,巡视办负责同志兼任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巡视期间,省委各巡视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巡视组组长兼任党支部书记。巡视机构党组织应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保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为巡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巡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应当成立由市委负责同志牵头,市委办公室(厅)、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负责同志参加的巡视工作联络组,联络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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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由市委办公室(厅)承担,相对固定人员,负责联络协调、沟通情况、督促整改等工作。

  省直部门(单位)在被巡视期间,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联络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八条

  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二)省委各部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人大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单位)、省政协机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九条

  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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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针对巡视对象和范围中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巡视整改情况,或者相同类型、领域的巡视对象,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专项巡视可以按照同类同步安排、分批集中汇报的原则,一次安排巡视多个地区、单位,突出重点,简化程序,增强实效。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听取政法、审计机关和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召开座谈会;(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十一)开展专项检查;(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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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巡视期间,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大问题以及突发的带政治性的重大事件;(二)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三)被巡视党组织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重大问题;(四)被巡视地区(单位)发生的与巡视工作有关的重要情况和重大突发事件;(五)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六)省委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请示报告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和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省委巡视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被巡视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解决省委巡视组指出的问题,调查核实移交问题线索,按照要求报告办理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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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省委巡视办协调省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采取当面通报、提供书面材料等形式,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省委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提供情况,特别重要敏感的问题可以向省委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

  对省委管理的国有企业、省属高等院校巡视时,省国资委、省委高校工委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对县(市、区)巡视时,所在市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委巡视组介绍被巡视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市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单位)应当向省委巡视组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前,应当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要求和被巡视地区(单位)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一般应当召开由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巡视工作动员会,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对县(市、区)巡视时,省委巡视组应当以适当形式向被巡视县(市、区)所在市党委通报巡视任务。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县(市、区)巡视工作动员会。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及其他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八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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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三十条

  省委“五人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每轮巡视情况的综合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会议有关材料报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省委同意,省委巡视组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向被巡视县(市、区)反馈巡视情况前,省委巡视组应当将有关巡视情况通报其所在市党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当参加向县(市、区)领导班子反馈会议。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整改工作负总责、主动抓、带头做,并对上报的整改情况报告签字背书。

  对县(市、区)巡视时,其所在市党委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专门督查机构和人员,督促落实整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五人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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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问题和意见建议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单位)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后,应当认真研究提出办理意见。

  巡视移交事项办理情况应当于3个月内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3个月内未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于办结后两周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省委巡视办。

  省委巡视办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了解移交事项的办理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委巡视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建立重点整改事项督查清单、情况调度、调研、约谈、下达整改督办单、巡视回访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省委会每年听取上一年度巡视发现问题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七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印发文件等形式向党内通报,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巡视工作的重大问题。坚持省委会定期研究巡视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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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巡视机构与有关部门(单位)工作协作机制,纪检监察、政法、审计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为开展巡视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技术支持。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办理巡视移交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敷衍应付造成移交事项落实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巡视反馈问题,办理移交问题线索。

  党员有义务向省委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三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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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省委巡视办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23日起施行。20xx年1月10日省委印发的《中共山东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揭秘中国共产党巡视制度的由来

  现代意义的巡视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之一,是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查监督的制度。中国共产党的巡视工作传统早已有之,但不同时期重点各有不同。从党的二大首次明确党的特派员制度到中央政治局刚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修订稿)》,巡视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发展。为此,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带读者们一起回顾中国共产党党内巡视制度的发展脉络。

  党内巡视制度萌芽和建立

  1920xx年建党之初,党中央就开始派遣特派员巡行指导工作,任务主要是上传下达。

  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之第三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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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这应该是党内巡视最初的党内法规依据。

  1920xx年中央扩大执行委员会通过的《组织问题议决案》明确提出“应当增加中央特派的指导员,使事实上党对于区及地方实行指导全部工作。”

  1920xx年11月,中央临时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从中央至地方建立并实行巡视制度,会议通过的《最近组织问题的重要任务议决案》,明确指出“应当开始建立各级党部的巡视指导制度”。1920xx年10月8日,中央专门制定了巡视条例,以中共中央通稿形式下发,要求各级党部切实执行,成为我们党巡视制度的起源。

  1931年5月,中央通过《中央巡视条例》,并要求各省各地参照该条例建立自己的巡视制度。《中央巡视条例》分五章,包括巡视员的条件,巡视员的基本任务,巡视员的工作方法,巡视员的职权、教育与纪律,附则。巡视员的主要任务是了解和传达党的决议并检查各级党组织对决议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分和领导方式,了解各地政治经济状况,了解各地群众组织状况,教育和提拔工农干部。《中央巡视条例》的颁布和执行,标志着党内巡视制度正式形成。

  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各级党部的工作规则和纪律的决定》,明确提出“上级党委得向下级党委派遣巡视员,传达上级党委的意见,考察下面的情形报告上级党委”,为巡视制度的实行提供了推动力。

篇六: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巡视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通过建立专门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的制度。下面小编收集整理了最新的巡视条例,欢迎查阅!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巡视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七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九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中央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巡视组对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四)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六)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承担综合协调、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向巡视组传

  达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作出的决策和部署;(三)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调配、任免、监督和管理;(四)配合巡视组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市(地、州、盟)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在每届任期内开展1至2次。

  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审计、信访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巡视组应当根据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情况制定巡视,并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地区、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九条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地区应当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被巡视单位应当通过内部通报等方式公布上述情况。

  第二十条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党委(党组)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列席被巡视

  党组织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五)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七)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八)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走访调研;(九)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者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二十一条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一)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管理的其他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二)被巡视地区、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四)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特殊情况下,巡视组可以直接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上巡视情况。

  第二十二条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地区、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报经派出它的党组织同意后,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

  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有关巡视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二十五条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十六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12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

  除特殊情况外,被巡视地区、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的事项,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问题,移交被巡视党组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二)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三)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党组织、机关、部门收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

  面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受派出巡视组党组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条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一条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二)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三)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四)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巡视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选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单位推荐等方式选配。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巡视工作人员实行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和地域回避。

  第三十五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建立党组织,对所属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

  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三十七条巡视工作人员在巡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四十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二)隐瞒或者歪曲、捏造事实的;(三)泄露、扩散巡视工作秘密的;(四)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四)暗示、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的;(五)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的,有权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规定。

  第四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规定,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的规定,由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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